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徵求意見,這四類情形擬不得批准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嬌穎)10月20日,自然資源部就《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成片開發”徵收土地要充分尊重被徵地農民意願。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開發”徵收。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成片開發”建設可徵收土地

所謂“成片開發”,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中建設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對一定範圍的土地進行的綜合性開發建設活動。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自然資源部在徵求意見稿説明中提到,這一規定使土地徵收成為各類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徑。這種方式在促進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徵地規模過大、徵地程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不充分等問題。

今年1月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通過列舉方式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明確軍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科技、教育等社會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確屬必需的,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同時,考慮到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為了滿足城市發展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成片開發”建設可以徵收土地。

“成片開發”徵收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徵求意見稿説明指出,社會各界對土地徵收“成片開發”存在較大分歧。

一方面認為,應當貫徹落實“縮小徵地範圍”的決策部署,嚴格限定“成片開發”徵地,範圍不宜過大,標準應當嚴格。另一方面則認為,現階段面臨“六穩”“六保”的巨大壓力,需要通過“成片開發”徵地為工業、商業等產業用地尋找出路,目前範圍應當放寬一點,不宜限定過死。

圍繞各方共同關注的關鍵點,徵求意見稿提出,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應當注重保護耕地,注重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注重節約集約用地,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同時,明確了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的方案內容、申請條件、審定門檻等。

徵求意見稿提出,土地徵收“成片開發”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給予被徵地農民充分的選擇權。具體實施中,應當充分徵求“成片開發”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才能申請“成片開發”。

同時,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市縣區域內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閒置土地的,各類開發區、城市新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已批准實施的土地徵收“成片開發”連續兩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實施計劃的,都不得批准“成片開發”徵收。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在土地徵收“成片開發”的方案中,應當包括“成片開發”的位置、面積、範圍和基礎設施條件等基本情況,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實現的功能,擬安排的建設項目、開發時序和年度實施計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等。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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