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藥品監管“四個最嚴”要求,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省藥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藥品監管工作實際,制定了《浙江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則》共十九條,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制訂依據、適用範圍、裁量原則等內容。第二部分對適用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進行明確。增加了藥品執法領域從重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情形,並依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了藥品執法領域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三部分包含抽檢不合格、違法經營少量產品等條款,明確了產品抽檢不合格各環節的責任認定和追溯處理原則等。第四部分包含“有充分證據證明”“假劣藥檢驗認定”“重要項目檢驗不合格”“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解釋條款。
【來源:浙江省司法廳】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