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中借錢數十萬離婚後拒還,母親將女兒和前女婿告上法庭
小兩口在婚前及婚後向女方母親借款數十萬元用於購置房產及家電,小兩口離婚後,女方母親將小兩口告上法院,並要求歸還借款。這錢該歸還嗎?
近日,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結該起案件,並作出判決,應當歸還。
結婚買房買家電向父母借款
還打了借條
景某、葛某於2015年4月28日結婚,2020年10月28日離婚。
景某的母親李某表示,其二人在戀愛期間,於2015年3月16日為購買家電向其借款28000元,並在收到現金後由其女兒景某出具了《借條》。4月12日,李某又以轉賬方式向葛某提供借款13900元。
景某、葛某婚後,於同年10月18日共同購買了位於成都市高新區的一棟房屋。雙方因購置房屋和家電繼續向李某借款。李某在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間,先後分多次向葛某轉款共計36.3萬元,景某向李某出具了37萬元的《借條》。
此外,景某還在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李某出具了金額分別為12221元、11296元的兩張《借條》,均載明系景某、葛某為購買家電借的錢。
離婚後拒還借款
女兒和前女婿被母親起訴
景某和葛某離婚後,李某多次要求葛某歸還借款,葛某均拒絕,李某遂向成都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葛某支付借款本金37萬元及利息,葛某及景某共同向原告李某歸還借款51517元。
被告景某同意原告的全部主張。被告葛某則辯稱,李某與二被告之間的往來款項並非借款性質,因李某提供款項時並未明確表示系借款,雙方未形成借貸合意,故案涉款項系贈與性質。且由於被告景某與李某系母女關係,所以僅憑景某出具的借條無法確定借貸關係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並且,葛某在2018年1月已經向景某的父親轉款5萬元,即使認定為借款也應扣除該5萬元。
對此,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本案。
判決男方即被告葛某對婚前轉款的13900元作為個人債務,向女方母親即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對婚後轉款的金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扣除已歸還部分後,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306100元及利息,清償後有權就153050元本息向女方即被告景某追償;對李某在雙方婚後以現金形式提供的借款,對有證據證明的11952元,由被告葛某、景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對此判決,網友表示
法官説法:不能將父母資助視為理所當然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訴爭的事實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就原告向被告葛某主張的37萬元款項而言,原告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以及被告景某事後出具的《借條》提起本案訴訟,被告葛某認可收到上述款項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與自己的資金一起用於支付二人所購房屋的首付款和裝修家電等,但抗辯該37萬元系原告對二被告的贈與。由於2015年4月12日李某向葛某轉款的13900元,屬於婚前轉款,在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前提下,應認定為對葛某個人的借款,由葛某承擔歸還本息的責任。
對於其餘356100元,由於交付款項的事實是存在的,且景某對款項的借款性質進行了確認,雖然案涉款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葛某主張其為贈與,卻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只是以其本人沒有書面確認系借款為由認為應推定為贈與。但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也是諾成合同,需要贈與人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二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原告在交付款項時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或事後追認為贈與。也應當認定為借款。
法官提醒,近年來,陸續出現了一些父母因子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向其出具借條,在子女離婚後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張還款的案件。成年子女參加工作不久面臨成家、購房等壓力,資金相對困難,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的角度講,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視為理所當然的贈與,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愛,子女應感恩相報,但在法律上,父母此時所為已非法律義務,子女成年後無權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
不論是父母資助買房,還是購買生活所需,在父母沒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下,在法律上一般應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才能保障父母合法權益。子女想在父母的資助上坐享其成,終究是不牢靠的。
對此,你怎麼看?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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