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文明實踐 愛在沂源 | 爭做文明有禮沂源人——關愛未成年人禮儀篇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綜合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強 齊春菊 通訊員 張琦 淄博報道

為深入貫徹落實《淄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紮實開展“每月一主題”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進一步提升全縣廣大幹部羣眾的文明素質,着眼小細節,倡導大文明,時刻提醒和引導廣大市民遵守公序良俗,養成文明習慣,讓文明細節成為市民共識,讓核心價值觀物化為具體行動,沂源縣在全縣上下開展“爭做文明有禮沂源人”禮儀專題宣傳活動。

少年興則國家興,少年強則國家強。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義不容辭的責任。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亮點,將如何進一步織密法治之網、築牢法律基石守護“少年的你”呢?下面一起來學習一下。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四大亮點:

關愛呵護“留守兒童”,細化監護人監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作出了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要求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監護人將未成年人“一託了之”怎麼辦?保護法明確規定,確定被委託人時要“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築牢網絡安全“防火牆”,加強監管防止沉迷

保護法專門增設“網絡保護”一章,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在應對網絡欺凌方面規定,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從政府、學校、家庭、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同主體出發,對網絡素養教育、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預防和網絡欺凌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強化各方報告義務

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出於恐懼等原因不敢報告。保護法明確了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報告義務,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保護法在社會保護方面的另一大亮點,是強化了住宿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要求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強化學校“防線”,向性侵和欺凌説不

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此外,還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在防治校園欺凌問題上,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蔘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保護未成年人,20條請謹記:

孩子日記不能私自偷看

“現在的孩子越來越難管了。”一些家長以此為藉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閲讀,或者偷偷翻閲孩子的日記。這一行為不但傷了感情,還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閲。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長”

在偏遠農村,很多家長雙雙外出打工,將孩子留在家裏,情況好一點的,有年邁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爺爺照顧;情況差一點的,只有大一點的孩子照顧弟妹。為了防止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羣體的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意把孩子委託別人照顧。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長總是相信“棍棒教育”,認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別人管不着”。為此,《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不得讓孩子輟學

為了讓孩子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針對一些父母拋棄、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學校老師不能在教室裏抽煙

個別教師管不住自己,在上課時吞雲吐霧,讓學生抽“二手煙”。這種現象不但有損形象,而且屬於違法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老師不得再罵學生“笨死了”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老師不得隨便補課

三令五申不準補課,但有些學校仍然偷偷摸摸補課,有些家長帶着孩子到教師家中補課。而有些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允許老師給學生布置大量家庭作業。針對這一點,《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學校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可能有些學生調皮、品行有缺點,或者有些學生學習困難,成績不好。有些學校就以這些理由,歧視這些學生或者開除。學校應當規避這些情況,因為一旦違法,有可能成為被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那些威逼利誘未成年人上街乞討的大人,已經違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丟失小孩監護單位要擔責

假如某個孩子與親人走失,被民警發現後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從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誰應承擔責任呢?《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流浪兒童,監護單位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不得向孩子傳播暴力

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食品不得對孩子有害

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娛樂場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酒不得出售給未成年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未成年人也有人格尊嚴

案例:一名中學生晚自習時間玩手機,被老師發現後沒收。這名學生心懷不滿,在老師轉身走時吐了一口痰,老師發現後火冒三丈命令其把痰舔乾淨。在這名老師的監督下,學生不得不舔乾淨了自己吐的痰。學生家長認為老師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將老師和學校同時告上法庭,要求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突發事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案例: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學生隨家長來京就診。家長稱,之前孩子根據學校安排為當地森林保護區的榆樹上農藥後,當天便出現輕微中毒症狀,因當地醫院未及時規範治療,他們將孩子帶到北京治療。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第四十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詢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監護人到場

案例:某市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傷害致死案時,4名無辜的青少年學生被當做犯罪嫌疑人錯誤拘捕,4人被刑訊逼供,直到3個月後真兇被抓獲才重獲自由。事後,該公安機關被起訴。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國家助力戒除未成年人網癮

案例:一名13歲的少年因迷戀上網絡遊戲,患上了嚴重的網癮綜合徵。他在網吧連續上網36個小時後,從24層高樓跳下自殺身亡。其父母認為,該網絡遊戲含有嚴重的血腥暴力內容,而開發商在銷售、經營時卻故意隱瞞真相,沒有進行相關提示,對未成年人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最終導致孩子的不正常死亡。據此,該父母起訴網絡遊戲開發商賠償損失,並要求其在今後開發的此類遊戲中註明未成年人不宜的警示語。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對未成年人犯錯處罰應注意方式

案例:兩名不滿12歲的雙胞胎兄弟在書店偷拿了兩張光盤。書店的保安發現後,將他們當眾留置審問,造成二人精神極度恐懼。二人回家後害怕父母責罵,雙雙跳樓自殺。事後,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書店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經審理,判決書店對孩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近24萬元;孩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

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機關處理未成年人問題尚且如此,其他部門自不待言,在處理相關事宜時,當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每一個孩子都是天使,關愛保護未成年人,一起攜手關愛未成年人的成長,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願每一個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