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1月11日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等三類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規範開展聽證審查活動,依法準確作出是否適用羈押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
《辦法》規定,對於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上述三類案件,比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聽證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進行羈押聽證。
《辦法》共18條,在明確羈押聽證的案件類型和範圍的同時,還根據偵查辦案實踐需要,對羈押聽證的參加人員進行了嚴格限定,明確了羈押聽證不公開的基本原則,並對聽證審查的具體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羈押性強制措施作為對公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訴訟保障措施,其適用必須慎之又慎。下一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按照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和黨史學習教育“檢察為民辦實事”實踐活動要求,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指導推動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開展羈押聽證工作,並以此為契機不斷完善羈押性強制措施相關制度,更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有機統一,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編輯: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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