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網連續十年造假,中介機構當承擔什麼責任?
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2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佈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等合計罰款2.41億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億元。 同時,對其他對造假行為負有責任的13人,也都給予了處罰,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
對樂視網連續十年造假,我們可以先撇開樂視網和賈躍亭有沒有罰款繳納能力,而可以來關注一下,在這十年造假、特別是非公開發行時的欺詐行為中,負責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又都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是同謀還是假裝沒有看見。
不管是同謀還是假裝沒有看見,中介機構都是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必須對樂視網連續十年造假負責的。那麼,有關方面有沒有對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追責呢?應當如何追責呢?投資者有沒有權利向中介機構發起賠償的連帶責任呢?
這也意味着,樂視網的連續造假,都是在中介機構的全力參與和配合下,至少是假裝沒有看見下完成的。如果只是一年出現造假行為,中介機構還可以把責任推卸到沒有發現,或者業務能力不強等方面。連續十年,那決不是業務能力和沒有發現的問題,而是全力參與和配合了。這樣的中介機構,還稱職嗎?這樣的工作人員,難道不應當取消其執業資格嗎?
當然,還有此次受到處罰的獨立董事,面對樂視網連續十年造假,竟然也是董而不事,當個擺設。我不知道,這些曾經的獨立董事們,現在是否還是哪些企業的獨立董事。如果是的話,監管部門應當勒令有關企業立即與這些獨立董事解約,因為,他們已經完全不具備獨立董事的資格和條件,應當給予嚴厲的責任追究。
中介機構,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就是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就是要樹立自身良好的社會形象,支持和幫助企業合法經營、真實可靠地提供各種財務數據、及時準確地披露各種信息,而不是幫助企業造假,更不是在企業造假中出謀劃策。對給樂視網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來説,可以説沒有一家是合格的、也沒有一個工作人員是稱職的,這樣的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如果不給予嚴厲處罰和整頓,就無法向廣大投資者和債權人交待,也無法對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提供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