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上班路上坐地鐵 被馬蜂叮咬算不算工傷?來看看法官怎麼説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綜合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實習生 張宗耀

上班乘地鐵上被馬蜂蟄了算工傷嗎?8月16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公佈了這樣一起引發爭議的事情。原本是一位法院幹警在朋友圈的“趣聞”分享,他在前往單位的地鐵上,被馬蜂叮咬,隨後他的法官同事們,開始“較真”起來,圍繞“是否算工傷”以及“地鐵是否該負責”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記者瞭解到,在該幹警的朋友圈下,有人認為幹警是在上班的地鐵上被馬蜂蟄,應當屬於工傷,且地鐵方應該予以賠償。也有人提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該幹警的情況並不應該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內。

對於上述的問題,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法官作出了相關解釋。首先,對於通勤過程中受到傷害是否算工傷的問題。由於當事人是公務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因而我們這位幹警並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而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如果是一名普通勞動者遇到此種狀況,又該如何認定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

法官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內容,對於上班路上受到馬蜂蟄的情況而言,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那地鐵方面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法官表示,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就具體事件而言,“馬蜂意外飛進地鐵造成傷害”與“馬蜂在地鐵站建窩造成傷害”的性質以及法院應當承擔的責任是不相同的。

首先,地鐵屬於半封閉式的公共場所,地鐵營運對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乘客的安全通行負有保障義務。對於類似發生在火車、動車上的傷害事件或意外,運營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此可見,當意外發生時,地鐵運營方有沒有進到其安全保障的義務,是評判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的關鍵。

因此,如果馬蜂蜇人是意外事件,地鐵營運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地鐵裏出現他人將馬蜂帶入地鐵,甚至有馬蜂窩的情況,説明地鐵營運對站內的安全並未盡到保障義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