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未來五年反腐敗工作如何開展?如何一體推進“三不腐”?一文了解

由 無英 發佈於 綜合

  近日,經黨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未來五年反腐敗工作如何開展?哪些是需要緊盯的重點問題、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如何加強對於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的治理?接下來一起關注。先來看看《規劃》對於以零容忍態度嚴懲腐敗作出了哪些重要部署?

  《規劃》對標對錶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部署要求,對以零容忍態度嚴懲腐敗作出部署,緊盯重點問題、重點對象、重點領域,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

  明確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思路舉措,重點查處不收斂不收手、膽大妄為的腐敗分子,更加有力遏制增量,分類施策清除存量。

  持續盯住“七個有之”問題,堅決清除政治上蜕化變質、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兩面人”,堅決糾治“低級紅”“高級黑”,堅決剷除拉幫結派、結黨營私政治團伙。

  緊盯重點問題 重點對象 重點領域

  嚴查重點問題,堅決查處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堅決防止領導幹部成為利益集團和權勢團體的代言人、代理人,堅決防止政商勾連、資本向政治領域滲透等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

  緊盯重點對象,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謀私貪腐等問題,加大對“政治騙子”和政治掮客的懲處力度。

  突出重點領域,堅決清理風險隱患大的行業性、系統性、地域性腐敗,深化整治金融、國有企業、政法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和糧食購銷、高等學校、體育、醫藥等領域的腐敗,有效防範化解腐敗風險及關聯性經濟社會風險。

  推動反腐敗向基層延伸,聚焦就業創業、教育醫療、養老社保、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司法等領域,嚴肅查處貪污侵佔、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吃拿卡要等行為,加大對腐敗案件中發現的“村霸”“街霸”“礦霸”等的整治力度,切實增強人民羣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外,《規劃》統籌反腐敗鬥爭國際國內兩個戰場,對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部署,明確了一體構建追逃防逃追贓機制、加大跨境腐敗治理力度等目標任務。

  新聞鏈接:何為“七個有之”問題

  《規劃》指出,反腐敗要持續盯住“七個有之”問題,那麼“七個有之”具體指的是什麼問題呢?來了解一下。“七個有之”,指的是: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製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願、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反腐敗,要對上述這些問題持續盯緊。

  深化標本兼治 一體推進“三不腐”

  另外,此次印發的《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年)》,還對深化腐敗問題的標本兼治作出了明確部署。

  《規劃》貫徹落實一體推進“三不腐”的方針,對常態化長效化防治腐敗作出部署,着力增強腐敗治理效能、推進腐敗問題的系統治理。有效貫通“三不腐”,運用“全週期管理”方式,推動各項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

  深化以案為鑑、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查辦案件與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進治理、推動發展貫通起來,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應。

  加強新型腐敗 隱性腐敗治理

  加強新型腐敗、隱性腐敗治理,對“影子公司”、“影子股東”、虛假交易、期權腐敗、政商“旋轉門”“逃逸式辭職”等問題進行有效治理。

  健全防治腐敗滋生蔓延的體制機制,抓住政策制定、決策程序、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等關鍵權力,健全監督制度體系,減少權力對微觀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

  推進反腐敗規範化 法治化 正規化建設

  《規劃》提出,要對腐敗問題標本兼治,需貫徹落實一體推進“三不腐”方針。這裏的“三不腐”指的就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時,在此次印發的《規劃》中,還對推進反腐敗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以及如何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等內容作出了部署。

  《規劃》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把依規依紀依法要求落實到反腐敗工作全過程,推動反腐敗鬥爭提質增效。

  健全反腐敗法規制度,健全懲治行賄的法律法規,完善懲治商業腐敗法律法規。

  加強對反腐敗法律適用的指導,通過發佈指導性文件、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導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相關案件中準確適用法律、把握政策。

  加強反腐敗幹部隊伍建設,強化思想淬鍊、政治歷練、實踐鍛鍊、專業訓練,提高依規依紀依法履職能力。

  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

  此外,《規劃》立足打好反腐敗鬥爭的總體戰,明確了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的目標任務,促進反腐敗協作配合更加協同高效。

  健全腐敗案件辦理程序銜接機制,加強腐敗案件查辦的協作配合,構建紀檢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銜接順暢的體制機制。

  強化巡視、審計、統計、財會等監督成果運用,嚴肅查處巡視、審計、財會、統計等監督中發現的涉嫌腐敗問題,充分發揮審計等在反腐治亂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對行賄人的聯合懲戒機制,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綜合運用紀律、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形成不敢行賄“圍獵”的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