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普 法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對以暴力方式阻礙輔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被告人周某某判處刑罰。此案的判決提醒人們,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對待依法履職的輔警也需服從和尊重。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在益陽市赫山區衡龍新區南嶽坪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內,因徵收問題未得到其滿意答覆後打砸辦公室內財物,並毆打社區輔警嶽章安。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龍橋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民警潘斌帶領輔警袁久龍、蔡苗趕到現場,周某某拒絕配合民警口頭傳喚,在民警對周某某進行強制傳喚時,遭到周某某的暴力阻礙,其用手將袁久龍、蔡苗抓傷。經法醫鑑定,袁久龍的傷勢不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周某某在現場被控制並抓獲歸案。
赫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據此,該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
【來源:益陽赫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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