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1日舉辦《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一老一小”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比如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一老一小”是社會普遍關心關愛的兩個羣體,也是最容易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的羣體。請問《解釋》對“一老一少”的特殊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能否舉例説明?
對此,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於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比如,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再比如,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羣眾反映強烈。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