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何某某高空拋物案”偵查終結被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這也是3月1日高空拋物罪入刑以來繼江蘇、上海等地之後
江西第一起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公佈查處的案件
經依法偵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2時
許家住贛州市章貢區水南鎮某小區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與男友存在情感糾紛
為發泄情緒砸完自家客廳東西后
竟將男友放在家中一輛山地自行車搬至客廳陽台
在未考慮任何後果的情況下
將該車從9樓陽台丟下
自行車墜落至同樓棟3樓受害人謝某的陽光棚上
造成2塊日光玻璃被砸毀
所幸無人員傷亡
3月1日起
“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
高空拋物正式入刑
意味着高空拋物者
此後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
也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高空拋物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我國《刑法》中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建築物等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法》規定,高空拋物,墜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此外故意高空拋物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來源:浙江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