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不滿美容整形手術效果,遂在某社交平台上發佈不實言論對整形醫院進行“抹黑”,從而引發侵權之訴。近日,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2019年11月20日,楊某來到南京市河西醫院進行整形美容手術,但對術後效果並不滿意,遂在某社交平台上註冊賬號發佈了大量不實信息,造成醫方聲譽受損。雙方協商未果,醫院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南京市河西醫院認為,楊某是該醫院醫美服務合同的消費者,但在合同履行並無瑕疵的情況下,對方卻以散佈虛假信息的方式,脅迫該醫院退還全部醫美服務款項,其行為明顯超越了一般言論自由和正常消費者評價的邊界,嚴重侵犯了該醫院的名譽權,遂訴求法院判令楊某公開道歉並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經審查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楊某多次利用某社交平台賬號,通過發筆記、發視頻、配圖、評論、轉發等方式,捏造並散佈原告“醫療欺詐”“病歷造假”“毀容”“暴力對待維權者”等虛假信息,對原告進行了蓄意抹黑和詆譭,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顯著降低。
庭審中,被告楊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法院認為,被告行為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相關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楊某須連續一週在某社交平台上通過其賬號發表向原告南京市河西醫院賠禮道歉的聲明,並賠償對方合理維權費用損失17853元。
承辦法官庭後表示,本案中,被告曾在原告處接受美容整形治療,雙方之間存在醫療服務關係,被告對於原告提供的醫療服務可以就其切身感受發表言論,但評論、批評的內容應有可信的依據來源。
被告在沒有舉證證明其所述內容真實的情況下,發表了大量主觀性言論,超出消費者正當評論、批評的範疇,且部分不當評論構成侮辱、部分言論缺乏可信的依據來源構成誹謗,在性質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南京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