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騎車上班途中被另一輛電動車撞倒,肇事人張某欲駛離現場。見此情形,同行的羅某上前阻攔,被拖拽跌倒,造成九級傷殘。羅某起訴到法院,提請民事賠償。最近,海安法院高新區法庭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代理法律工作者錢榮表示:“原告發現被告要駛離現場,就告訴被告説你撞了人了,就拽着她的車,不讓她駛離現場,明知道原告已經拉住車的情況下,她還加大了電動自行車的油門,然後把原告拽倒在地,造成原告受傷。”
事情發生後,羅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後經司法鑑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隨後,羅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方張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8萬多元。
原告代理法律工作者錢榮稱:“我們認為通過公安那邊的視頻,以及現場的圖片和當事人的反映,我們認為羅某的行為是個見義勇為的行為,是為了制止張某逃離事故現場,然後造成她跌倒受傷,所以我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83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被告張某並不認同原告的觀點,她認為自己並非肇事逃逸,也不知曉當時有人拖拽自己的電動自行車。
海安法院高新區法庭庭長孫翠燕説:“按照交警部門的所做的談話筆錄,以及調查筆錄,被告在事發之後確實是駛離了現場,然後到單位打卡之後 ,又返回到現場,公安依據這些情節沒有認定她是肇事逃逸。” 不過,張某是否明知有人拖拽電動自行車,還繼續駛離,從而造成原告受傷,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案件將擇日宣判。
來源:看看新聞Knews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