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近日印發,其中提出,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範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問題,將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及時指導審判實踐。
針對裁量權行使不規範等問題出新規
記者從最高法獲悉,為持續鞏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成果,促進第二批法院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裁量權行使不規範等問題,印發《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從最高審判機關的職能定位出發,對進一步規範統一法律適用工作、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提出具體要求,切實維護國家法制尊嚴權威,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圍繞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發佈案例、落實類案檢索制度、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等各項涉及統一法律適用的工作,主要對辦理案件中類案檢索的情形、範圍和參考標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和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數據庫建設等事項進行了規定。
對“四類案件”等應進行類案檢索
《實施辦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外,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交指導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類案裁判支持其主張的案件,也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以強化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回應當事人期待,確保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之間不出現法律適用分歧。
所謂“四類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二)涉及羣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三)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衝突的;(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實施辦法》還統一規範了類案檢索報告樣式,確保全面反映承辦法官就爭議焦點進行類案檢索的過程、檢索到的不同裁判觀點、擬採納的觀點和理由。
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以解法律適用分歧
《實施辦法》進一步補充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的範圍,即對於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類案裁判法律適用標準不一致的待決案件、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法律適用標準的待決案件,均應當由合議庭建議院庭長召集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實施辦法》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健全跨部門專業法官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跨部門的法律適用分歧或者跨領域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
為有針對性地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爭議,《實施辦法》創新了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規定對於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具體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特別是制定司法解釋或審判規範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組織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後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以“審判委員會法律適用問題決議”的形式明確具體裁判規則,成熟一個明確一個,及時指導審判實踐。
為落實《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點》,為法官辦案提供規則指引和參考案例,《實施辦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法律適用平台及其數據庫,由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術服務中心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平台及數據庫的規劃、建設、研發、運行維護和升級完善。納入數據庫的案件類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請示案件、執行復議監督案件,經專業法官會議、賠償委員會、司法救助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件等。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白爽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