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幼兒園撞傷,誰該擔責?
■ 深圳特區報記者 戚金城
羅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幼兒園責任糾紛案,5歲男孩在幼兒園自己不慎撞到桌角受傷,園方被判擔責。
記者走訪幼兒園時部分幼師認為,兒童調皮磕磕碰碰在所難免,難道園方都要為此擔責嗎?
2019年9月26日,時年5歲的小盧在羅湖某幼兒園解書包帶時,額頭不慎撞到書桌受傷。小盧當即先後被園方送往社康中心、羅湖區人民醫院就醫。在送醫途中,園方及時通知小盧母親到醫院。據瞭解,小盧因頭皮挫裂傷縫了11針。小盧父親盧先生查看監控發現,事發時該班沒有老師在教室,認為老師脱崗、疏於管理才致小盧受傷。此外,小盧的疤痕修復術要在成年後進行,且其十分恐懼上學。盧先生就此提起訴訟,向園方索賠精神撫慰金、疤痕修復術費用等。
該案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前,適用的是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羅湖法院認為,小盧受傷雖然本身存在幼兒身體協調性尚未發育完全、不能完善管理自己身體的原因,但幼兒園開辦者、管理者在小盧解書包過程中全程未提醒並及時照顧其免於受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最終,園方被判賠小盧後續修復費用5750元。
民法典對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責任認定,區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分界線為8週歲。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潘翔解釋稱,對於不滿8週歲的孩子在校園內受到的人身損害,推定教育機構存在過錯,除非教育機構能舉證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可免責;8週歲以上的,教育機構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沒有過錯的,不擔責。
(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作者:戚金城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