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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應否享受雙份補償費獨生子女應否享受雙份補償費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綜合

原標題:獨生子女應否享受雙份補償費獨生子女應否享受雙份補償費

本報訊(記者戴小巍 通訊員龔陪)“真沒想到能拿到這部分補償費。”日前,獲悉法院採納了湖北省檢察院提出的全部抗訴理由,判決增加徵地補償費後,汪兵(化名)等6個家庭感嘆道。

2017年,汪兵所在村的部分集體土地被國家徵收。隨後,村小組按照分配方案對村委會已經撥付到組的預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汪兵家庭為夫妻兩人加一個小孩,則按照三人份額分到預徵地補償款、人口分配款共計約25萬元。

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照兩個孩子計算份額。據此,汪兵認為他的家庭應當按照兩個孩子計算份額,一家應當按四人份額分得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因此,汪兵向法院提起訴訟。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駁回汪兵的訴訟請求。

隨後,汪兵一家與其他5家面臨相同問題的家庭,向黃岡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在對6起案件進行審查後,該院提請湖北省檢察院抗訴。

“徵地補償費屬於集體福利嗎?湖北省相關獨生子女獎勵政策是否有效?”通過案件的細緻分析,承辦檢察官對案件爭議點進行了提煉。圍繞“土地補償費的性質如何認定”“村委會處置該土地補償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兩個焦點,承辦檢察官根據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意見,向湖北省衞健委相關處室諮詢瞭解相關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解釋問題。

“村委會制定的集體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法是按人頭分配,並且湖北省相關獨生子女獎勵政策有效,因此獨生子女應該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在補充相關證據、梳理相關法條的基礎上,湖北省檢察院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指出集體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土地的增值收益,亦應歸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認定土地賠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福利符合立法本意。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抗訴意見,判決當地村小組、村委會向6個家庭增加支付徵地補償費,共計47萬餘元。(湖北:提出抗訴的6件徵地補償費糾紛案獲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