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説,執行法官是奔波在“正義最後一公里路”上的“行者”,“老賴”們卻挖空心思企圖讓這最後“一公里”無限延長,他們明明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沒有履行義務的誠信,反而自作聰明地自導自演“淨身出户”“虛假交易”“撒潑耍賴”等戲碼,以身試法,妄圖逃避執行。司法權威不容挑戰!除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之外,打擊拒執行為還有重拳出擊--拒執罪!
先來看兩位老賴的“表演”
2018年10月12日,相關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劉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搬離本區佘山鎮千新公路XX弄XX號XX室並將該房屋返還給吳某某。
被告人劉某某不服該判決並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要求被告人劉某某於2019年6月30日前搬離本區佘山鎮千新公路XX弄XX號XX室並將該房屋返還給吳某某,如劉某某未按約定履行,則雙方按一審判決執行。
上述相關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人劉某某有能力搬離、交付涉案房屋而拒不履行。2019年7月吳某某向松江法院提起執行申請,松江法院於2019年11月13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並於同年12月11日、12月19日二次現場執行,被告人劉某某仍拒不搬離、不交付上述房屋,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4年2月,被告人邢某向甄某某借款,後經法院判決,確定邢某應償還甄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計人民幣350萬餘元。
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邢某隱瞞其名下所有的江蘇省高郵市XX商鋪(評估價400餘萬元),並轉移過户給其女兒,後又以上述商鋪為抵押向銀行貸款200餘萬元用於他處,致使其欠甄某某的部分錢款無法執行。
是不是看着這些文字版老賴瞬間血壓上湧?別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特意為TA們“量身定製”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接下來
執行法官為你深度解讀拒執罪
01什麼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02哪些主體可能會觸犯這項罪名?(以下“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1.被執行人;
2.提供執行擔保的人;
3.負有協助執行義務人;
4.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的人。
03拒執罪有哪些常見的犯罪模式?
1.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3.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
4.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
05觸犯拒執罪後的法律後果?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6影響拒執罪量刑的常見情節?
1.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2.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07常見的拒執罪追責途徑有哪些?
1.執行法院發現拒執罪的犯罪線索後,可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執行法院未對拒執罪進行移送,申請執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機關提起控告;
3.執行法院未移送,或法院移送、申請執行人自行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利劍高懸,警鐘為誰而鳴
文章開篇處的兩個案例中:
生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都應當向法院申報財產,並積極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在執行案件中,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卻屢見不鮮。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侵害的不僅僅是勝訴方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法院司法權威的蔑視和踐踏。在打好查封、扣押、凍結、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司法拘留等組合拳的同時,還亮出利劍,以“拒執罪”追究“老賴”們的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請一定對拒執罪有清醒認識,一旦自作聰明,便會作繭自縛,淪為階下囚,不但毀了自己的人生,更可能對家人們造成更無法彌補的缺憾!
內容來源 | 上海松江法院
【來源:平安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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