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11月2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葉雨婷)今天,教育部官方網站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從基本權利義務、資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等方面對保障教師合法權益、規範教師職業行為進行了規範。
公辦中小學教師享有國家公職人員權利
徵求意見稿指出,教師的基本義務包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修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執行課程標準履行崗位職責,潛心教書育人,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據規範公職人員的相關法律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辦中小學教師的保障和管理。
高校教師應當具備碩士及其以上學歷
徵求意見稿指出,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具體來看,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
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徵求意見稿顯示,在保障和待遇方面,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
此外,在獎懲和申訴方面,教師有違反法定義務和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等行為的,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並進行批評教育,並視情節,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分別給予調整崗位、暫停教學工作、降低職務等級、限制評獎評優、解除聘用合同等處理或者依據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