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一網友
將購買的電子書
分享給他人
結果被告了
還被索賠20餘萬元
近日
思明法院審理了這起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
快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分享電子書成被告
不久前,
小林在亞馬遜網站,
以9.99元的價格
購買了某網絡小説電子書。
隨後,將小説的內容,
發佈至一網絡圖書館,
供他人在線閲讀和下載。
2014年1月
北京磨鐵數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磨鐵公司)
與某網絡小説作者簽署合同
獨家享有該小説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還包括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要求賠償的權利
磨鐵公司
小林未經授權,擅自將小説發佈至某網絡圖書館,供他人在線閲讀和下載,屬於侵權。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權,刪除上傳的作品,另外賠償經濟損失20餘萬元。
小林辯稱
這是自己花錢購買的電子書,來源合法,屬於自己的虛擬財產,有權決定這本書怎麼使用。電子書和其他商品一樣,既然購買了,就可以出借和轉讓。
自己把電子書上傳到涉案的網絡圖書館,根據設置無法多人同時閲讀,作品使用的時間和空間都是相對固定的。小林認為,自己沒有侵權。
網絡圖書館的運營商
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平台上的電子書均由用户上傳,是否供人借閲取決於用户的自主選擇,平台已經採取技術手段限制了複製,也沒有從中牟利。
法院審理認為
1
小林未經權利人許可且未支付報酬,擅自將小説上傳至互聯網平台。
2
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獲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電子書。
3
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信息公司的實際損失及小林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作品的商業價值、創作難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決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賠償1萬元。
法官説法
流轉模式仍是“交互式”傳播
法官表示,作為一種新形式作品,電子書的傳播和複製都更加便捷,與傳統印刷條件下截然不同。若電子書購買後便可在互聯網進行復制傳播,不受約束,作品的商業價值將嚴重貶損,著作權人的權益也將遭受巨大損害。雖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限定條件下圖書館使用數字作品的權利,但針對的是實體圖書館。本案所謂的“網絡圖書館”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圖書館,而是數字作品的內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免費使用數字作品的條件。本案中,根據亞馬遜網站公示的《使用條件》,也明確表示該平台出售電子書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發、傳播等。
法官進一步分析,即使網絡圖書館設定電子書的流轉模式,限制同一電子書無法同時被多人閲讀,但對象仍是互聯網上的“不特定公眾” ,限定閲讀的期限屆滿後還會繼續流轉,仍是一種“交互式”式的傳播。
那麼,日常生活中
網絡分享如何判斷是否侵權?
法官提醒
網絡分享行為
往往未獲得原作者的許可
可綜合以下3點
判斷是否存在侵權風險
避免隨意分享“踩雷”
網友上傳電子書,
侵權要賠償,
那麼網站是不是也要賠錢?
此前,思明區法院
還審理過這樣一起網絡侵權案,
一審判決認定廈門一網站侵權,
要求立即刪除其網站上的電子書,
並賠償2萬元。
“雍正皇帝”狀告廈門網站
經查,原告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此前經過知名作家二月河授權,取得了《康熙大帝》、《雍正皇帝》、《乾隆皇帝》等多部作品的專有使用權,獨家享有這些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但是,2013年,北京中文在線發現,寶軟網上出現了《雍正皇帝》系列作品,包括《九王奪嫡》、《雕弓天狼》、《恨水東逝》等。在網站上,這些作品都有對應的應用程序下載。只要網友下載了應用程序,就可以閲讀完整的作品。經查,寶軟網的主辦單位是廈門寶軟科技有限公司。
為此,北京中文在線向思明區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北京中文在線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損失83400元。
但是,被告廈門寶軟科技公司答辯説,該公司並未主動實施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寶軟網上的涉案作品是“網友上傳”,被告不知道是侵權作品。
經審理,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寶軟網的行為構成侵權,判決要求其立即刪除“寶軟網”上登載的《雍正皇帝》系列電子書,並賠償原告2萬元經濟損失。
法官認為,被告作為“寶軟網”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網站擁有實際的控制權,對網站上作品的來源、內容負有審查義務。
最後,
小編想要提醒大家,
隨手轉發分享知識和信息時,
不要忘記,
尊重原創、保護版權!
來源:海峽導報微信(ID hxdbwx)整合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