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民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綜合

  央視網消息: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規範管理,民政部昨天(7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等。

  通知要求,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或者以學組、工作組、志願服務隊等名義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不得為分支(代表)機構製作和頒發法人樣式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賬户和制定章程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

  對於違規設立分支(代表)機構以及分支(代表)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活動的,民政部將綜合運用行政處罰、信用懲戒等措施,進一步加大處理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