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出台 《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對《財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財政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財政部令第109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各方面瞭解落實《辦法》有關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3號令是財政部門落實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制度的具體規定,自2005年實施以來,在增強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理念、規範行政處罰程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擴大了行政處罰聽證範圍,強化了聽證筆錄的效力,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等內容。因此,23號令應當及時作出相應修改。此外,隨着經濟社會發展,23號令中有關納入聽證範圍的行政處罰金額標準已明顯過低;實踐中還存在部分規定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也需要相應修訂23號令。
問:《辦法》修訂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修訂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修訂。嚴格按照有關上位法規定,調整行政處罰聽證範圍、完善聽證規則,確保行政處罰聽證工作依法開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聚焦解決行政處罰聽證實踐中反映的問題,調整聽證相關金額標準,完善授權委託規定,確保修訂內容務實管用。三是堅持高效便民。以人為本,優化細化聽證程序,增加電子送達方式,保障當事人便利可及。
問:《辦法》對聽證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一是新增部分聽證事項。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將“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種類納入聽證範圍;根據會計法、資產評估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將“責令會計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責令資產評估機構停業”、“責令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停止從業”、“禁止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禁止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等行政處罰措施納入聽證範圍。二是刪除部分聽證事項。根據財政行政許可事項取消情況,相應刪除“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消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等聽證事項。
問:《辦法》調整聽證金額標準的主要考慮?
答:23號令規定,財政部作出罰款行政處罰的,其“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為對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但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踐中普遍反映現行法律制度中罰款標準過低,違法成本低,懲罰力度不夠。為有效發揮行政處罰的震懾作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中將規章設定的罰款限額由3萬元提高至10萬元,不少法律法規在制定或修訂時也大幅提高了罰款數額標準,因此,有關行政處罰聽證金額的標準應作相應調整。此外,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沒有對“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中的“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的標準作出規定,為便於實踐操作,也需要予以明確。
綜上,《辦法》將財政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標準提高至對公民作出的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明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較大數額”、“較大價值”的標準與作出罰款的“較大數額”標準一致。同時延續23號令規定,明確地方財政部門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其聽證相關數額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問:《辦法》在優化聽證流程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一是調整當事人提交授權委託書的時間及內容。將提交授權委託書的時間由舉行聽證的3日前,延長至舉行聽證日前,並規定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範圍。二是增加第三人蔘加聽證程序的規定。明確第三人在聽證中享有陳述、質證等權利,切實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增加電子送達的規定。明確經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財政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相關文書。 另外,還對聽證延期、中止、終止情形進行了調整,增加了聽證期限的計算方式等內容。
問:如何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為組織實施好《辦法》,我們將多渠道、多層次做好廣泛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培訓,並指導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及時細化完善相關規定,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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