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印第安人法》:加拿大對原住民的“合法”掠奪與迫害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綜合

一個多月以來,在加拿大多地的天主教寄宿學校舊址陸續挖出了1100多具原住民兒童的遺骸。有證據表明,這些兒童在生前經歷了“長期的性侵犯、身體暴力和精神虐待”。持續發酵的這類事件,點燃了加拿大民眾的怒火,一座座天主教堂被付之一炬,一尊尊殖民者雕像轟然倒地。人們走上街頭,高喊“加拿大可恥”“勿以種族滅絕為榮”等口號,並呼籲取消“加拿大國慶日”。加拿大原住民議會負責人埃爾默·聖皮埃爾説:“我們應該把每年的加拿大國慶日作為原住民的哀悼日。”

一座座無名之墳,揭開的只是加拿大黑暗歷史的冰山一角。據調查,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末,加拿大政府強制將至少15萬名原住民兒童送入天主教寄宿學校。根據《印第安人法》1894年修訂版的規定,7至16歲的原住民兒童必須在寄宿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剪去他們的長髮,禁止他們使用自己的語言並奉行自己的文化。加拿大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指出,加拿大政府的目的,是為殖民者掠奪原住民的土地和資源,並對他們實施“文化滅絕”。

實際上,殖民者對原住民的迫害遠不止於此。1876年出台、幾經修改後仍然生效的《印第安人法》,就是幾個世紀以來加拿大原住民苦難史的見證。

“非印第安人”決定“印第安人”的命運

聯合國把所有世代生活於某一地區的部族稱為“土著”。所謂的加拿大“印第安人”,是對除因紐特人和梅提斯人之外所有加拿大原住民(又稱“第一民族”)的統稱。這一至今仍在法律中使用的稱謂,飽含着“白人視角”的狹隘與傲慢——當哥倫布揣着西班牙國王頒發的“印度護照”、滿懷對“印度”的狂熱和想象踏上北美土地時,他把那裏的原住民稱為“印第安人”,這個名詞隨後被整個歐洲採用。幾個世紀以來,儘管北美原住民和歐洲各國一樣,有着形形色色的語言、文化和民族,但在所有的歐洲語言中,他們都叫“印第安人”。

《印第安人法》把“印第安人”分為三種:有身份的印第安人、沒有身份的印第安人、締約印第安人。根據該法案,只有加拿大聯邦政府備案的印第安人才被承認是印第安人,有資格享有某些法定權利和待遇。如果他們無法證明自己的身份,或者喪失了身份,則無法享有原住民的權利和待遇。

加拿大對原住民的立法,卻沒有經過原住民的同意,甚至沒有原住民參與。加拿大“公共歷史機構”研究顧問約翰·萊斯利指出,《印第安人法》由“占主導地位”的殖民者制定,是加拿大政府單方面強加於原住民的不平等條款。

加拿大殖民者對原住民至高無上的控制權,在“保留地”規定中體現得尤為淋漓盡致。《印第安人法》雖然涉及原住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最核心的是土地的歸屬和分配。《印第安人法》規定,印第安人保留地是“由女王陛下授予合法所有權、劃分給某一羣體使用的土地”。原住民對自己的土地沒有合法所有權,要使用土地須獲得印第安人事務部的批准。

 “合法”掠奪與歧視原住民

越來越多的殖民者來到這片土地後,對土地的爭奪也越來越激烈。殖民當局認為,建立“保留地”是解決原住民與外來者之間衝突的最好辦法。“很顯然,這樣做的動機,是將保護區之外的大片土地留給新來的殖民者。”加拿大土著基金會負責人艾琳·漢森説。

雖然殖民者口口聲聲地説,建立“保留地”的目的是“鼓勵土著羣體從事農業生產”,但他們留給原住民的,往往是最不適合發展農業的土地,比如貧瘠的土地或多巖山地。與此同時,最肥沃的土地被殖民者迅速攫取。此外,加拿大政府有權以修建鐵路、電網和公路等公共設施為由,在未經原住民同意、也不提供補償的情況下徵用“保留地”,讓“保留地”進一步支離破碎。而“保留地”區域的礦產、沿海水域和濕地等資源,也不歸原住民所有。

這種以法律之名行掠奪之實的行徑,激起了原住民的反抗。貧瘠逼仄的“保留地”無法為他們提供足夠的生存資源,更談不上發展空間。為了應付原住民的抗議,殖民當局1912年成立了所謂“麥肯納-麥克布萊德委員會”,對原住民“保留地”的情況進行調查。然而,該委員會卻根據“保留地”的“利用情況”進一步縮小了“保留地”的面積。正如加拿大地理學家科爾·哈里斯所説,“政府奪走了他們的大部分土地,把一小部分分給他們作為‘保留地’,然後又奪走了大部分‘保留地’。”

哈里斯指出,“保留地”制度不僅奪走了原住民的土地,而且摧毀了已經存續千百年的民族。原住民世世代代以狩獵為生的大家族聚居式生活,被殖民者強加於他們的以小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活方式取代。傳統社會分崩離析,生存資源嚴重短缺,許多原住民被迫離開家園,到城市謀生。然而,離開“保留地”意味着他們不得不放棄作為“印第安人”的身份和權利,在主流社會的排擠與同化中迷失自我,淪為城市“邊緣人”。

由西方殖民者制定的《印第安人法》,不僅體現了對原住民的百般迫害和歧視,還散發着“白人男性至上”思想的惡臭。根據該法案,有“印第安人”身份的女性如果嫁給沒有“印第安人”身份的男性,也會失去“印第安人”身份,失去“保留地”居住權和家庭財產繼承權。而且,如果她們在婚前沒有獲得“印第安人”身份,她們的孩子年滿21歲時將喪失“印第安人”身份。這一規定卻不適用於男性“印第安人”——即便他們與沒有“印第安人”身份的女性結婚,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印第安人”身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認定,有關條款違反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損害了土著女性及其後代的文化權利。

殖民者把保留地當作垃圾場

時至今日,“保留地”仍然是加拿大原住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和精神家園;同時,“保留地”也是加拿大生存狀況最糟糕的地區。在一個個彼此孤立的社區,貧困、吸毒和自殺是普遍現象,失業率和死亡率居高不下。可以説,“保留地”是加拿大這個發達國家境內的“第三世界”。

除了資源匱乏、經濟落後,大部分“保留地”還面臨着嚴峻的環境問題。根據加拿大“聯邦污染地行動計劃”歷時15年調查後發佈的一份報告,在“保留地”內發生的污染案件多達335起,受污染土地面積佔“保留地”總面積的一半以上。這類案件的實際數字可能更高,因為報告並未把污染源不在“保留地”界內的案件計算在內。

歷史上,工業和企業對“保留地”的污染事件層出不窮。N'dilo是位於加拿大北斯拉維地區的一個原住民“保留地”,自從1948年大奴湖巨型金礦開工以來,該地區的砷含量急劇上升,僅1951年春天就有至少4名兒童死於砷中毒。該地區的砷污染問題到現在仍未得到解決,連一些學校和居民區土壤中的砷含量都在工業用地砷含量上限的3倍以上。

另一樁聳人聽聞的污染事件,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Grassy Narrows“保留地”發生的水銀污染事件。一家生產紙漿的工廠在該“保留地”河流的上游地區傾倒了10噸水銀,導致該地區漁業遭受重創,多人中毒身亡。加拿大聯邦政府一再拒絕治理河流污染,讓遺毒危害至今。2016年對安大略省魚類汞含量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Grassy Narrows地區食用魚類的水銀含量位居該省第一。面對外界的質疑和確鑿的證據,加拿大政府仍堅稱:“加拿大對環境污染有完善的識別、評價、修復和風險控制體系,完全符合聯合國公約的規定。”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對於自身在人權領域的累累罪行和斑斑劣跡,一向以“人權教師爺”自居的加拿大政府閉口不談、置若罔聞,卻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47屆會議上以人權為幌子,帶頭對中國進行抹黑攻擊。正如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所言,加拿大根本沒有資格對別國人權狀況説三道四、指手畫腳。加方應正視自身在人權領域的嚴重問題,對歷史和世界作出應有的交代。

本報北京7月14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