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變身“體驗官”,哪有拿錢不擔責的好事?
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印發《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通知,明確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面清單,倡導開展代言活動的基本行為規範,對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相關主體提出合規建議,明確廣告活動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值得關注的是,針對當下有些廣告將“代言人”換成“××體驗官”的做法,該《指引》規定即便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體驗官”等進行推薦證明,也不能改變廣告代言人的身份。
在我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明星藝人通過廣告獲得了巨大收入,但如果其代言產品存在虛假宣傳、質量不過關的問題,受傷害的還是無辜的消費者。為了防止名人只拿好處不擔責任,《廣告法》既規定代言人應當對廣告的品類和內容進行審核,在推薦、證明之前,也應該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若代言人未盡到審核義務或故意欺瞞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而,明星藝人的“代言人”身份,便成為消費者維權和有關部門介入調查的關鍵。許多廣告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試圖打擦邊球,玩文字遊戲,比如,邀請明星“入職”企業,擔任所謂的“首席體驗官”“首席產品官”“官方優選官”等“新職位”。這些名稱看似很新鮮,實際上換湯不換藥,還是企業在利用名人的影響力,為產品推廣“背書”。《指引》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廣告法》中“代言人”的界定,拆穿了一些商家耍的小花招。
對只管接廣告,卻不管產品質量、銷售服務的名人來説,《指引》不啻為一種警告和提醒:“鑽空子”或許逃得了一時,卻逃不了一世,一旦在代言上“翻車”,不僅自己要陷入輿論漩渦,連累自己的社會聲譽,同時也要承擔實質性的法律責任。名人在產品出現麻煩時想要一走了之,或者假惺惺地道歉,將不再“管用”。在互聯網時代,明星網紅紛紛走進直播間帶貨,廣告營銷的場景、手法發生了巨大變化,相應的監管治理也需應時而變。
針對新的消費趨勢,《指引》提出,網絡直播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網絡直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此外,在綜藝節目中,一些明星藝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較為隱蔽的方式植入商業廣告,如通過創意中插、情節設計等廣告形式,也應當履行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上述細化的條款,能夠進一步明確產品商家和代言人的行為邊界,同時有利於減少後續監管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糾紛爭議。
廣告是商家推銷產品的媒介,也便於消費者增進對某款產品的瞭解,一個負責人的代言人,既能帶動產品的銷售,還會讓消費者和產品形象產生深度綁定,品牌和代言人的互相成就,最終會贏得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和喜愛。有關部門出台監管辦法,其實也是在倒逼商家合規經營、代言人誠信做人,從而規範商業廣告活動,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
撰文/白毅鵬
編輯/黃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