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會法院審理了一宗離婚糾紛案
向當事人發出了一份“離婚證明書”
可能有小夥伴會疑惑
這個證明書是什麼?和離婚證一樣嗎?
它能給離婚的當事人帶來哪些幫助?
一起來看看~
案情回顧
近日,
一起離婚案件的當事人
從四會法院大沙法庭法官手中
接過了一份《離婚證明書》。
該案原告被告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但由於離婚判決書涉及大量個人隱私,原被告不希望以後辦理財產轉移等手續時,用“判決書”作為離婚證明。對此,為切實保護離婚案件當事人隱私,四會法院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廣東法院核發離婚證明書工作規範》及《離婚證明書》統一制式製作,出具了《離婚證明書》。證上僅記載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信息、案號及案件生效日期,並涉及案件具體事實。
那什麼情況下
是由法院發放《離婚證明書》呢?
經瞭解,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登記併發放離婚證,而起訴離婚則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當事人需要辦理再婚、户口變更、房屋買賣、銀行貸款等需要證明婚姻狀況的情形時,就需要出示法院裁判文書。但判決書和調解書往往詳細記載了當事人的情感糾紛、未成年子女撫養情況、財產狀況等信息。部分當事人會比較介意這些信息被他人獲知。
離婚證明書制度推行後,經法院審結的離婚案件,當事人若有需要可在離婚調解書、判決生效後,向作出離婚調解書、判決書的法院提出申請,經核實無誤後,由法院出具《離婚證明書》,手續十分簡便快捷,且避免了隱私“外露”。來源:四會市人民法院
編輯 :劉暢
審校:冼穎
【來源:公正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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