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聊聊跨年發票那些事兒

每年的第一季度,有很多財務人員為跨年發票的問題發愁,取得跨年度的發票在2021年還能處理嗎?如何處理才能不留隱患?怎樣進行税前扣除及會計處理?針對這一系列問題,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聊一聊有關跨年發票那些事兒~~

一、跨年發票可分為兩種情況

1.經濟業務發生在上一年度,款項支付也在上一年度,發票在下一年度年才開具。

2.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賬,報銷和入賬時間都發生在次年的發票。

二、跨年發票能不能報銷

一般的情況下,會計處理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如2021年報銷列支2020年的費用,原則上是不允許的。但在現實情況中,發票跨年度報銷的問題是每個企業客觀存在的,所以在跨年發票能不能報銷的這個問題上,答案當然是“能”。

三、跨年發票的財税處理

第一種情況:會計處理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它是以權利和責任的發生來決定收入和費用歸屬期的一項原則。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一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屬於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能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業務已經發生,屬於當期負擔的費用就計入當期,和發票是否取得並無必要聯繫,發票在會計核算上僅僅是原始憑證的一種。

所以,當發生第一種情形時,因為屬於當期發生的支出,哪怕沒有發票,也應該直接做好會計分錄,並記入當期費用。

企業所得税如何處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税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1.在已知2021年會收到2020年開具發票的情況下,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告知有關人員,儘量在年度結束前報銷相關費用。

2. 如員工2020年12月份出差,次年1月返回單位,應讓其提供發票開具時間為2020年,但2021年才報銷的費用金額預估數。

在彙算清繳之前取得了發票,不用做納税調整。沒有取得發票,需要先做納税調增處理。

第二種情況:發票開具時間是上一年度,卻因各種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賬,第二年才入賬,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核算(小企業會計準則不用),分錄雖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響2021年的利潤,因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不計入利潤表的,可直接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裏。

企業所得税如何處理?

舉例:2020年某公司收到一張2000元諮詢費發票,未入賬也未計提,2021年報銷時,會計分錄如下(單位: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

貸:庫存現金        2000

計算多繳的企業所得税:

借: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0

結轉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

四、提示

如何處理好跨年發票,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從源頭治理,企業若避免或者減少產生跨年發票,應做到以下幾點:

1.要求員工及時報銷,不得拖延;

2.要求合作企業及時開票,定期清查未到位發票,並做好催收工作;

3.賬務處理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發生費用就入賬,彙算清繳時做好納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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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

接下來,與小編一同瞭解一下國家税務總局網站近日答覆給網友的有關“跨年度發票,如何進行税前扣除及會計處理”的權威回覆。

問題

2020年未及時報銷也沒有做賬的發票,能否在2021年入賬,如果能入賬,請問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還是在2021年企業所得税匯繳時進行調增?

回覆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應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2.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中明確: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税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税務處理問題”中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税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説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税。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税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企業所得税處理可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如何入賬可參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


編輯設計:運城税務

來源:中國税務報

【來源:運城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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