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提高這些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近日,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提高殘疾軍人的殘疾撫卹金、烈屬的定期撫卹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等內容,調整後的各項標準↓↓

本月起,提高這些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本月起,提高這些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為確保各類優撫對象撫卹和生活補助政策落實到位,結合《浙江省軍人撫卹優待辦法》和浙江省撫卹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等政策規定,浙江從2021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一起看看調整了哪些內容↓↓

  有工作單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殘疾撫卹金,按2021年國家標準執行;無工作單位(含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在當地2020年殘疾撫卹金標準的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增加。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在當地2020年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分別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在當地2020年標準的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3030元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在當地2020年標準的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在2020年標準的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本月起,提高這些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生活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和參加核試驗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在2020年標準基礎上,按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週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卹金待遇且年滿60週歲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子女)生活補助,在2020年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50元標準發給老年生活補助。

  2021年已按照自然增長機制提高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的市、縣(市、區),提高部分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不再調整,低於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補足。

  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的撫卹和生活補助,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 殘疾軍人、三屬,按《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中明確的標準執行。

  • 抗戰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1816元;新中國成立後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1811元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每月715元

  • 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750元

  • 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平反人員子女),每人每月590元

本月起,提高這些人員撫卹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月補貼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提至970元;抗日戰爭時期入黨,提至87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黨,提至810元

  農村老游擊隊員和老交通員生活困難補助月標準調整為:抗日戰爭時期,提至720元;解放戰爭時期,提至710元

  農村“三老”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調整後,已經高於新標準的市、縣(市、區)是否需要另行調整,請各地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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