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違反羣眾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有關聯繫羣眾、服務羣眾等羣眾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一切依靠羣眾、一切相信羣眾,一切為了羣眾,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始終贏得最廣大人民羣眾的信任和擁護,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因此,所有違反羣眾紀律的行為,最終都會破壞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損害黨的執政基礎。因此,違反黨的羣眾紀律的行為都會侵害黨同人民羣眾血肉聯繫,對這些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必須作為嚴重的違紀行為加以追究和懲處。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羣眾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黨的羣眾紀律是關係到黨同人民羣眾的各個方面,既是維護羣眾利益的需要,也是處理黨羣關係的行為準則。這些行為準則有的是明確具體的,有的是籠統的。有的違反了行為準則性質是惡劣的,後果是嚴重的,需要給予黨紀懲處。有的則情節輕微,允許教育改正,不一定要上升到紀律懲處。因此,這裏的“違反羣眾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所規定的各種違反羣眾紀律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具備了構成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羣眾紀律行為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了黨的羣眾紀律,有的出於過失或不明真相違反了黨的羣眾紀律,對於過失或不明真相的黨員,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羣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羣眾紀律的行為有以下9種:
(1)在扶貧領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標準、超範圍向羣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羣眾負擔;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羣眾款物或者處罰羣眾;剋扣羣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羣眾錢款;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在辦理涉及羣眾事務時刁難羣眾、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羣眾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2)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羣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
(3)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脱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4)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
(5)對涉及羣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對符合政策的羣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羣、幹羣關係;對待羣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羣眾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羣眾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
(6)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羣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
(7)遇到國家財產和羣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
(8)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羣眾知情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條)
(9)有其他違反羣眾紀律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