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地名商標註冊後能否禁止他人使用?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回應

近日,“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誌維權問題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就地理標誌司法保護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取得註冊商標後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標包含地名,這些地名往往具有獨特商業價值。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便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請問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能否任意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標?

答:在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內並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標誌;不符合地理標誌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標誌標示的地區範圍者則不能通過商標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資格。相關組織作為商標註冊人通過訴訟收取所謂“會員費”以及類似費用的,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行業協會或有關組織是否可依據其註冊的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通過訴訟請求他人支付加盟費?

答:地理標誌屬於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誌集體商標註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應做到合法、合規、自律,維權時應依法合理行使訴訟權利。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取加盟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問:當前還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備正當權利基礎、謀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損害他人正當經營利益等“碰瓷”訴訟現象,人民法院對此有何舉措?

答:誠信訴訟是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目標和要求,採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縮短訴訟週期、便利當事人舉證,切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與此同時,以鮮明的態度和有力舉措,堅決遏制惡意訴訟,陸續出台了防範虛假訴訟及惡意訴訟的多個司法解釋,例如,今年6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惡意提起訴訟的原告,被告依法請求該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對於提起惡意訴訟的當事人,人民法院還可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要織密制度的籠子,讓惡意訴訟的當事人“偷雞不成蝕把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全國法院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護,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切實維護廣大羣眾和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

(央視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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