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能否當證據?

如今,微信早已成為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軟件,甚至成為許多法律關係的重要載體。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否能夠成為有效證據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時,常常會因為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無法證明聊天相對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得到採信。近日,福州市馬尾區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法院對其不予採信。

2021年5月,馬尾區某商行負責人在整理賬目時,發現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女士曾向自己購買活鮮水產品,有5萬多元的貨款沒有及時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討。經多次催討未果後,該商行將王女士起訴至馬尾區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庭審中,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實際存在,該商行負責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但王女士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商行負責人展示微信聊天記錄原件,可該負責人稱,由於更換手機,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

近日,馬尾區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因商行無法證實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為此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採信。好在商行的負責人當時一併提交了由王女士簽字確認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王女士欠付的貨款金額。最終,法院據此支持了商行的訴訟請求,要求王女士及時償還剩餘的5萬餘元款項。

馬尾區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那麼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該人士介紹,要做好微信聊天記錄備份。開庭前,提交聊天雙方的微信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暱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證明聊天的對象是本案的當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刪除部分聊天記錄。對提交的聊天記錄應標註具體的日期及暱稱,其中的圖片及文檔要另行打印具體的內容,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此外,當事人應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若聊天相對方的微信號已經修改,且聊天內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前往第三方機構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微信用户的實名認證信息。

【來源:福建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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