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進一步健全個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相關規定,建立了“首違不罰”制度。記者獲悉,國家税務總局就此公佈了《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非主觀錯誤改正後“首違不罰”
這次國家税務總局強調,税務部門進一步健全制度,建立了相應的“首違不罰”制度。換言之,納税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時,如果因為非主觀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年度彙算多退或少繳税款,納税人主動或經税務機關提醒後及時改正的,税務機關可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税務部門對納税人2019年度彙算補税和2020年度彙算退税進行了關聯。對於申請2020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彙算補税但未辦理,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彙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説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彙算申報補税、更正申報或者説明有關情況後,再依法申請辦理2020年度彙算退税。
在梳理納税人申報易錯易漏點的基礎上,税務部門有針對性地增加和優化了申報過程中的提示提醒,如對於在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中重複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的納税人,將提醒其更正經營所得申報。
為防止納税人誤操作刪除已有年度扣繳記錄造成申報錯誤,税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關閉了“刪除”功能,如果納税人對已申報記錄存在疑問,可通過異議申訴方式解決。
此外為防止個別納税人以隨意填報信息再撤銷退税申請的方式干擾彙算正常秩序,税務部門在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中設定了可撤銷次數的上限。如納税人撤銷退税申請次數超過一定數量,系統將取消納税人網絡撤銷權限,納税人需要到辦税服務廳辦理後續事宜。
相關醫療及捐贈支出可補充扣除
《公告》稱,年度彙算指的是年度終了後,納税人彙總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額,減去全年的費用和扣除,得出應納税所得額並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税,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税款,向税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税申報並結清應退或應補税款的過程。
簡而言之,就是納税人在平時已預繳税款的基礎上“查遺補漏,彙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同時,納税人取得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彙算範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對於為什麼要辦理年度彙算,税務部門表示,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好保障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此外,2020年納税人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了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沒能及時在預扣預繳階段申報扣除,可以通過年度彙算申報享受扣除,也會涉及應納税額的調整。
對於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税務部門介紹,這包括了納税人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者補税金額不超過400元者,以及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税的納税人。
7種情形或退税2種情況或補税
税務總局披露,實踐中有7種比較典型的情形將產生或可能產生退税。
這包括了2020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税的;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税前扣除的;納税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的;預繳税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等;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另一方面,有2類常見情形將導致年度彙算時需要或可能需要補税。
這涉及到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税款時重複扣除了減除費用(5000元/月);除工資薪金外,納税人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税率高於預扣預繳率等。
國家税務總局方面介紹,這次年度彙算時間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為幫助納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彙算,各地税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税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錯峯辦理,以免產生辦税擁堵。
此外,辦理年度彙算的三種方式包括了自己辦、單位辦或請人辦。其中納税人自己辦時可優先選擇通過網上税務局辦理年度彙算,特別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APP進行掌上辦税。
【來源:山東發佈】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