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嶧城交警大隊關於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機動車亂停亂放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由 弓四清 發佈於 綜合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轄區內道路停車秩序,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交通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嶧城交警大隊決定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機動車亂停亂放常態化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1、主城區、各鎮街主次幹道、人行道

2、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路段

3、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

4、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上述範圍內的機動車亂停亂放現象。

二、整治時間

從即日起開始實施,實行常態化長期整治。

三、相關要求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禁止停車。

(二)、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三)、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四)、臨時停車應當在施劃的停車位內順向停車,禁止逆向停車、越線停車,道路內在法律規定的不得停車的路段外臨時停車且該停車地點無停車位的,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開,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五)、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六)、主城區、各鎮街道路內停車位為小型汽車停車位,中型以上載貨汽車等大型車輛,禁止停放。

四、整治措施

凡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二)、(三)、(四)、(五)、(六)項違法停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再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以100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對凡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一)項,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違法停車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法律規定,處以200元罰款,給予駕駛人駕駛證記3分。

呼籲廣大駕駛員和交通參與者積極配合、理解和支持,同時呼籲廣大駕駛員自覺遵守停車規定,規範文明停車,拒絕亂停亂放,文明出行,從我做起。

特此通告

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