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並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機動車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
據悉,排放危害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由於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二是由於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三是由於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已於2015年10月22日發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但《條例》規定的召回為汽車產品安全召回。雖然排放召回與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的基本程序一致,但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門、適用範圍、召回條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徑、調查與認定規範、召回監督管理、排放相關零部件信息報告義務等內容均不相同。
從現實生活來看,出台機動車排放召回規定符合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當前我國移動源(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動源已經成為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來源。而且機動車大多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域,尾氣排放直接威脅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召回能夠有效消除已售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存在的排放問題。
自2016年1月1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我國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奔馳、斯巴魯、寶馬和飛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轉化器、燃油加註管軟管、排氣歧管和OBD診斷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