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梁某華在廣州市南沙區通過QQ聊天軟件,謊稱自己為招募童星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審核童星需先行檢查身體為名,先後誘騙被害人林某某、謝某某、宋某某等11名9至13週歲女童,在視頻中實施脱衣褲、摸胸、用手指或牙刷插入陰道等猥褻行為。
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南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華猥褻多名兒童,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南沙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梁某華有期徒刑九年,並沒收作案工具手機一台。宣判後,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沒有抗訴,案件已經生效。
互聯網技術使得人們的生活越來越便利,同時也使得犯罪形式越來越多樣化,本案中非接觸式的猥褻行為也逐漸出現在司法實踐中。
對比傳統的猥褻兒童犯罪,非接觸式的猥褻兒童犯罪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多,且犯罪過程容易通過網絡傳播,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會誘發潛在的犯罪分子實施類似的犯罪行為。
法官表示,本案中,梁某華通過各網絡社交平台,脅迫誘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發裸照、拍視頻、做猥褻動作等以尋求刺激,雖然與被害人未進行“直接身體接觸”,但客觀上並沒有突破“猥褻”的本質規定,其猥褻行為成立。
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實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兒童家長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讓涉世未深,缺乏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的孩子,被所謂童星的發展而引誘。另一方面也凸顯了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社交平台帶來的家庭監管、網絡安全隱患。
法院對該類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能有效提升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有助於幫助家長提升監護職責,加大司法宣傳途徑幫助兒童提高識別網絡不良信息、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淨化網絡空間,更好地防範網絡兒童性侵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