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陽法院公開宣判朱某、翟某露等七名被告人污染環境犯罪一案,以污染環境罪判處七名被告人三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25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退賠經濟損失130萬元給鶴山鎮鎮政府。
寧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翟某露、周某年等五人利用被告人朱某承包的位於寧陽縣鶴山鎮麒麟山養殖場建池子進行洗紗牟利,池中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池子北側的土坑內,造成環境污染。朱某明知洗紗排放污水會污染環境,仍然允許他人在自己的養殖廠內從事洗紗經營,並收取場地租賃費用。經檢測,該養殖場土坑水樣總錳含量、土樣氯仿(三氯甲烷)含量嚴重超標,致使附近地下水無法飲用,並引發周邊村民上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事發後,寧陽縣委縣政府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多部門開展應急監測及水文地質、養殖場土壤污染狀況等相關調查工作,解決羣眾供水問題。
寧陽法院審理認為,朱某、翟某露等七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合議庭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