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子琪 吳紫翼
2月16日下午1時30分左右,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案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經過四個小時的庭審,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庭審現場,劉鑫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審開庭後,江秋蓮告訴大象新聞記者,她並不認同劉鑫在庭上表示“沒有過錯”的説法,“這些問題自有法官來判斷,我相信法律的制裁。”
在今天的庭審中,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劉鑫律師還在庭審現場用紙板還原了案發現場的情景,另外將劉鑫報警的錄音做慢放處理並在庭上進行播放。
2022年1月10日,城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暖曦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
上訴人劉暖曦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江秋蓮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審法院遺漏必要的共同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定程序。二、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證據不足,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三、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沒有依據。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答辯稱,一、一審程序正當,對於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問題,一審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已向雙方釋明。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準確,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的事實沒有任何有效證據支持。四、上訴人在上訴主張中以捏造事實、編造謊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責任,背離誠信。五、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主觀惡性和對被上訴人的精神傷害並非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夠彌補。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公正判決。
庭審中,合議庭組織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雙方圍繞一審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劉暖曦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辯論。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最後陳述。經過近4個小時的審理,合議庭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對於劉鑫的上訴,江秋蓮稱這是她的權利,並表示對“江歌案”二審充滿信心,相信法律的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