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無償施救作證有獎,讓“旁觀者”不再旁觀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綜合

近日,一部鼓勵全社會實施無償施救併為無償施救人提供法律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金華無償施救規定》正式施行。其明確規定,無償施救人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對無償施救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可以對證人予以獎勵。

見危施救,人間大愛。對於他人處於危險時刻,挺身而出施以救助,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而如何讓這些善舉受到認同、保護,除了需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之外,利用法律法規來為其撐腰、吶喊、助威也是必不可少。

此次,浙江金華出台的《金華無償施救規定》,除了作出施救界定,為施救者進行兜底等常規性操作之外,還創新提出了一項“自選動作”。《規定》明確,知道無償施救情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有義務出庭作證;同時鼓勵相關知情人為無償施救行為證明,規定“對無償施救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可以對證人予以獎勵”。

該舉措,正是針對了可能發生受助人誣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證據無法自證清白的情況,是考慮到了施救者面對“困境”時而設立的款項。一則,在一些無監控攝像的地方,如果施救者開展施救時沒有得到有效的影像記錄,那麼在事後,其是否參與施救就缺乏了依據。而旁觀者作證,則正好彌補了這一“盲區”。二則,面對被救助者因昏迷、意識模糊而導致的誤判,或者故意栽贓於施救者的情況,旁觀者作證更能讓施救者免於被誣陷,這對施救者而言是一種必要的保護。

俗語有言,旁觀者清。此次金華出台的《規定》,把善舉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不僅針對施救者本人,更是瞄準了周圍的“旁觀者”。因為,施救者固然令人肅然起敬,但旁觀者也並非“一無是處”。一方面,有的“旁觀者”並不是完全袖手旁觀,也會在一旁提供救助物品,幫助撥打電話,甚至為施救者出謀劃策,可以説其起到的作用雖不是主要的,但也具有輔助功能。另一方面,雖然一些“旁觀者”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救助,可能由於其自身害怕,或者覺得自己施救能力還不夠,但他們親眼見證了施救現場,有的還保護了現場、參與了現場作證,其消耗的時間和精力,也不能就此忽略。

為此,出台為施救者作證有獎的舉措,既能鼓勵旁觀者不再“旁觀”,也是對“旁觀者”在施救行為中有所作為的肯定。相比於傳統的“見義勇為”,更是多了一份“見義智為”的成分在裏面。這樣的義舉,既符合實際情況,又具有“雪中送炭”的價值。

縱觀國外政策,對於見危施救,也有一些“特別舉措”。比如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有可能急救,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以1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罰金。”加拿大安大略省頒佈的《見義勇為法》規定:“無論習慣法如何規定,自願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這些條款既有強制成分,又有保護作用,雖然方式不同,但都指向了對於受危者的幫扶和施救者的維護,其導向作用都是一致的。

當然,對於“旁觀者”而言,給予作證獎勵,也更要給予作證保護。特別是對看到肇事行為的“旁觀者”,要鼓勵他們敢於發聲、勇於作證。同時,不妨對揭發假冒、頂替見義勇為行為的“旁觀者”,也予以獎勵及隱私保護,讓那些為道德所唾棄的行為失去生存的土壤,無法在“隱秘的角落”生存。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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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齊魯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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