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持續加大對拖欠民企特別是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的執行力度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綜合

7月31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典型案例。

在現場,有記者提問,人民法院如何在執行工作中保障勝訴民營企業及時實現權益,同時幫助被執行民營企業渡過難關?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説,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嚴格依法公正文明執行,既保障勝訴民營企業及時實現權益,又堅持比例原則,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企業的影響。

他介紹,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力度,降低執行成本。

劉貴祥説,建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為主、以地方法院“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為輔的網絡查控系統,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覆蓋存款、車輛、證券、不動產等16類25項信息,基本實現了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全覆蓋。

劉貴祥説,從網拍系統上線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網絡拍賣658萬餘次,成交155萬餘件,成交額2.43萬億元,標的物成交率63.82%,為當事人節約佣金738.27億元。

今年上半年,全國首次執行案件新收526.67萬件,同比增長13.71%;辦結449.13萬件,同比增長13.80%;執行到位金額首次在上半年突破萬億大關,同比增長23.03%,增幅遠遠大於新收案件增幅和辦結案件增幅。

“持續加大對拖欠民營企業特別是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的執行力度,保障民營企業及時回籠資金,為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

他還提到,在財產保全中,更加穩妥慎重,禁止超標的、超範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能夠採取“活封”“活釦”措施的,絕不採取“死封”“死扣”措施。

在財產處置中,靈活運用臨時解封等法律手段,允許被查封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儘可能增強資產的流動性,使企業逐步恢復“造血功能”。

在執行進程上,對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或者被執行人、案外人提供合適擔保的,依法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

在信用懲戒上,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依法精準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切實將失信懲戒的重點聚焦到打擊少數惡意逃廢債務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對實踐中存在的不當適用失信懲戒制度損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現象,加大監督排查力度,以零容忍態度堅決問責追責。

他還提到,一些地方法院建立健全分類分級信用懲戒機制,對於失信情節輕微的被執行人,在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前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給企業一個自我糾正的機會。對企業確因經營和商務需要實施的消費行為,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予以許可。努力“辦理一個案件救活一個企業”,為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執行司法環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