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已出,法定責任還應落到實處
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法帶娃”時代全面開啓。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針對一起離婚糾紛中長期未盡子女教育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加強對孩子親自陪伴、教育,關注小孩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學習家庭教育知識。荊門首個《家庭教育令》的發出是一次司法實踐,也對宣傳《家庭教育促進法》、提高知曉度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京山市人民法院發出的這份《家庭教育令》指出,如義務履行人違反裁定,將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家庭教育促進法》,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裁定內容揭示了法律的嚴肅性,也以事實證明“依法帶娃”的要求並非空話噱頭。
《家庭教育令》傳導的是一種價值導向和教育理念。教育與工業生產有天壤之別,孩子不是流水線上的產品,性格稟賦各異,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教育更見效,不一而足。但多關心孩子、多與孩子交流、多瞭解科學的教育方式方法,總會對養育孩子產生正面效果。《家庭教育令》對義務履行人的一系列要求,對本身就有強烈家庭教育意識的家長而言,如同為人父母的必修課,無論自身能力高低,都會主動為孩子的健康成長付出努力;但對怠於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把養育孩子當成自身負擔的家長而言,這些要求可能就是司法機關給負有養育責任的當事人佈置的硬性“作業”。
“作業”已經佈置,責任主體能否完成?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提出的要求也未必百分百照辦執行,一個有着自主觀念和行為的成年人,如何完成這份硬性“作業”,旁觀者不免要打個問號。將法定責任落到實處,需要義務履行人真正認識到自己的問題並作出實際行動上的改變,也需要藉助外力敦促來實現思想和行為上的轉變。
根據相關新聞報道,義務履行人向法官承諾會承擔起認真照顧孩子的職責,為孩子創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和生活環境,幫助孩子健康快樂成長。《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提出,國家和社會要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一“令”既出,家長必須兑現承諾。但要幫助更多家庭解決類似問題,還需要有一套學校、社區、社會聯動的監管機制,以多方力量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與協助,使得《家庭教育令》起到實打實的干預和引導作用。(評論員 周圍)
【來源:荊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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