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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 下放行政處罰權條件進一步明確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且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作出規定。為滿足基層執法需求,保障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下放行政處罰權的條件和情形。

草案二審稿對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直接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