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重獎,更重要的是保護好舉報者

比起重獎,更重要的是保護好舉報者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明確了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無疑,該《規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義。與一般舉報相比,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舉報具有信息詳實準確、可信程度高等特點,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及時發現違法行為,精準開展執法活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但與此同時,這類舉報也存在舉報人容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風險較高等問題。因此,《規定》認為,只有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給予重獎,並嚴格維護其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舉報積極性,倒逼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比起重獎,更重要的是保護好舉報者。我國有關保護舉報人的法規是比較全面的。從憲法賦予的公民舉報權利,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再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直到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國家法律,到黨的紀律,都對保護舉報人有具體的規定。

但是,近年來舉報人遭到威脅、報復等事件時有發生,引起較大反響。如何保護舉報人,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

《規定》提出建立三重保護機制,一是嚴格保護舉報人信息,二是嚴格依法處理打擊報復行為,三是建立回訪制度。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切實落實這三種保護機制。

從業人員舉報,通俗地説就是本單位人舉報。首先要保護的,就是舉報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事實上,要做到這一點是比較難的。有些單位的領導很“聰明”,往往不需要受理舉報的部門透露信息,他利用職務之便在本單位“排查”,也能夠確定舉報人範圍。因此,懲治泄露舉報人信息的有關人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還必須對這種“排查”有禁止性規定。一經發現,都應當視為“屬於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問題,追究相關責任,以此杜絕本單位人——尤其是單位領導,運用權力“摸底”舉報人信息。

另一個比較棘手的難題是,對舉報人舉報內容是否屬實的認定。通常情況下,舉報內容“完全屬實”,自然能讓被舉報者“無話可説”;糾結的是,很多舉報“部分屬實,部分不實”,甚至“小部分屬實,大部分不屬實”。這種情況往往容易使被舉報人抓到把柄,從而“攻其一點,而不用其餘”,甚至全盤否認。此時,又容易把舉報人信息“出賣了”。這種現象特別要警惕和防止。對於舉報內容到底屬於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還是雖有一定出入,並無主觀惡意,需要依法依規進行甄別和處理。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護從業人員的舉報權利。

有效保護舉報人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保護好從業人員舉報有功者,既是保障公民監督權的需要,更是為了監督本行業本單位合法合規運作,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期待《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能早日落到實處,給從業人員舉報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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