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
河北省衞生健康委轉發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
收費標準公佈
11月13日,省衞生健康委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有關單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全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自願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個人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包含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和新型冠狀病毒抗體檢測費,具體收費標準見上表。
二、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收入應按收費單位隸屬關係上繳同級國庫,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費用,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三、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費收費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第47項“衞生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第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衞生健康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收費單位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收費場所公示收費文件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期限為疫情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