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紙面服刑”的奇葩事件。
據5月10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2015年8月至12月,時任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朱某宇因沒有能力償還個人債務,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實施4次合同詐騙,數額共計1100萬元。2020年1月,朱某宇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退賠受害人1097萬元。朱某宇後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但二審後朱某宇卻以“保外就醫”之名繼續逍遙法外。2020年12月,經一名受害人反映,此事引發關注。目前,法院已經裁決對朱某宇進行收監。
平心而論,“保外就醫”也不是不可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有嚴重疾病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而這一制度的設立,也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是,體現人本關懷的“保外就醫”制度,絕不能淪為少數不法分子逃脱法律懲罰的獨門秘笈。
資料圖 ?中國新聞網
其實,為了防止“保外就醫”出現疏漏,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明確規定只有符合“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等四種條件之一,才能允許保外就醫。然而,看似無懈可擊的規定,卻封堵不住現實的諸多漏洞。
回看報道,如果不是有受害人舉報,朱某宇恐怕還是“漏網之魚”,法院判處的14年有期徒刑也不過是紙面上的數字。如果不是受害人申請更換醫院重新體檢,揹負眾人懷疑目光的朱某宇,將擁有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公開“背書”,被當作屬於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病人”。
在醫學上,醫療鑑定沒有多選題。一個受害人都能辨別的所謂“嚴重疾病”,不可能瞞過專業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於之前承擔體檢鑑定任務的醫院,有關部門需要調查清楚,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收受好處等問題。
而之前公開表示“經詳細調查,確認朱某宇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當地檢察機關,也應被納入調查的視線,看有關人員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情形。一旦證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便應該嚴肅懲處,以維護法律和司法的權威。
還應關注的是,獲刑卻未坐牢並不是個案。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花了不到10萬元錢,通過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准“保外就醫”。近期媒體曝光的內蒙古呼倫貝爾男子巴圖孟和,也是憑藉保外就醫“紙面服刑15年”,一天牢都沒坐,並先後入黨、當選村主任,甚至當選旗人大代表,直到2017年因犯貪污罪再次獲刑。這些問題怪象,既是執行中“念歪了經”,也是制度不夠嚴密所致。
從長遠看,“保外就醫”的法規制度,也到了修繕之時。有關制度出台於上世紀90年代初,已是一部30多年的部門規章,一些規定過於原則抽象,與《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等上位法銜接不夠緊密。有關部門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封堵“保外就醫”提請、鑑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的漏洞,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