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公訴原則,讓司法救濟普惠所有網暴受害人 | 新京報快評

明確公訴原則,讓司法救濟普惠所有網暴受害人 | 新京報快評
網絡暴力涉及面廣、治理難度大,非多部門協作、多層級攜手難以破解。
明確公訴原則,讓司法救濟普惠所有網暴受害人 | 新京報快評
▲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必須依法懲治。圖/IC photo
文 | 王剛橋

近一段時間以來,由相關事件引發的網絡暴力話題,廣受社會各方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起草了《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6月9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兩高一部聯手向網絡暴力“亮劍”迅速引發輿論熱議,“徵求意見稿”中的亮點也被媒體一一檢視、細緻推敲。如“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加強立案監督”“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等,回應了司法實踐中屢屢困擾受害人的取證難、立案難、叫停侵權難等現實難題,也收穫不少好評。

“徵求意見稿”也通過文本澄清了一個法治常識,即並非所有網絡暴力行為均需追究法律責任,但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必須依法懲治。如網絡誹謗、網絡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線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的,只要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就應有效介入,為受害人提供堅實的司法後盾。

“徵求意見稿”最主要的內容,正是要統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包括延伸到公檢法的銜接、自訴與公訴的轉換等程序性要求,也有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如第13條強調,“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對於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這就明確了公安機關在查辦網絡侮辱、誹謗犯罪上的職責。較之以往只有當受害人是英模或烈屬等特定人物時,網絡侮辱、誹謗犯罪才可能進入公訴流程,將公訴前置條件界定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不是某類特定對象,更有利於讓司法救濟普惠於所有受害人。

也有觀點認為,網絡暴力並非嚴謹的法律術語,一旦納入嚴懲之列,很可能會殃及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社會的輿論監督。“徵求意見稿”也回應了這一爭議。如第10條就特別強調,應“準確把握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

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佈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譭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徵求意見稿”對公眾檢舉、批評、監督權的呵護,向公眾明確傳遞出兩高一部的態度:嚴懲網絡暴力和保護輿論監督並不衝突。

針對網絡暴力立法規制議題,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呼籲出台《反網絡暴力法》專門性法律,以此實現網暴行為常態化治理。但也有法學學者認為,現有法律規範已有關於網絡暴力相應的處理、制裁機制,需警惕過度立法傾向。

從文件性質看,“徵求意見稿”並非新法,而是對現有法律法規適用的一次專門梳理和細化,並根據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提供了可茲公檢法等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具體適法的標尺。網絡暴力有沒有治,首先應看現行法律法規有沒有被充分、有效適用,而不是看立法夠不夠多,疊牀架屋夠不夠高。再多的立法,如不注重法的執行,也不可能自動實現立法的意旨和初心。

網絡暴力涉及面廣、治理難度大,非多部門協作、多層級攜手難以破解。在綜合治理上,兩高一部的“徵求意見稿”開了個好頭。由於還在徵求意見階段,正式文本也許還會有變動,但當前版本中,那些合乎法律本旨的具體適法條款需要堅守。

與此同時,對於拒不履行法律職責的不作為、慢作為等實踐難題,也應健全責任追究機制,以確保公安司法機關在網絡暴力綜合治理中,真正成為正義的捍衞者、受害人的庇護者和清朗網絡空間的守護者。

撰稿 / 王剛橋(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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