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189元/雙作計算依據,阿迪達斯拿到百萬元懲罰性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到底什麼樣的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呢?3月15日,最高法又發佈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阿迪達斯公司從“李鬼”公司手中贏得懲罰性賠償百萬餘元

阿迪達斯公司訴稱,擁有“adidas”系列商標權,且知名度高。阮國強等人出資註冊成立的正邦公司於2015至2017年,先後三次被行政部門查獲侵犯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標權的鞋幫產品,並被處以行政處罰,累計侵權產品數量高達17000餘雙。阿迪達斯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阮國強等人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2641695.89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正邦公司主觀惡意非常明顯,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後果惡劣,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該院選取189元/雙正品鞋單價作為計算依據,採信阿迪達斯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會計報表所顯示的50.4%的毛利潤率,並將正邦公司第三次被查獲的6050雙鞋幫計算為銷售量,又考慮被訴侵權產品均為鞋幫產品,並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於消費領域,酌情扣減40%,最終以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345779.28元的三倍確定了1037337.84元的賠償數額。

有關負責人分析稱,準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前提。該案中,對於權利人盡了最大努力所舉證據,不輕易否定,而是堅持優勢證據標準,合理確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同時,在適用“依請求原則”、認定“情節嚴重”方面也具有示範意義。

此外的典型案例,還包括鄂爾多斯公司與米琪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小米科技公司等與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

這些案件,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嚴厲制裁惡意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信心和決心。並且,相關判決全面分析闡述了認定懲罰性賠償的“惡意”“情節嚴重”等要件,以及確定基數和倍數的方法,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提供了實踐樣本,體現了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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