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同一個項目。時隔三個月後,蔚來汽車再吃罰單……
圖片來源:網絡
近日,據企查查APP顯示,北京蔚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被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處工程合同價款125萬元3%即3.75萬元罰款。
據處罰信息顯示,6月20日,執法人員對蔚來服務中心北京後沙峪NSC項目精裝修工程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接待大廳有工作人員現場辦公,休息區有休息人員,修理車間有車輛正在維修。該工程在檢查時尚未組織竣工驗收,通過對現場辦公人員的詢問,初步確認已投入使用。經查實,當事人存在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為。
圖片來源:企查查
無證施工!仨月連領兩張罰單
事實上,這已經不是這家公司今年收到的第一張有關建築工程的罰單了。
此前在今年五月份,北京蔚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無證施工,同樣被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
據企查查APP顯示,處罰結果為,責令當事人停止施工並30日內改正該違法行為,同時對該公司處工程合同價款1.25%的罰款,罰款數額為1.56萬元。
圖片來源:企查查
值得一提的是,兩次被罰的企業同樣為北京蔚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程造價同為125萬元,執法單位同樣為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兩次被罰的項目應為同一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若建設單位未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就開工建設,即是屬無證施工違法建設行為。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霄認為,從蔚來汽車被開出的這兩張罰單可以反映出兩個方面的事實:一是蔚來汽車在前期建築工程施工階段,未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二是裝修階段未竣工驗收,便投入使用。
另外,通過這兩張罰單可知蔚來汽車上述行為,違法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故分別受到北京市順義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兩次處罰。
蔚來汽車的上述問題,涉及我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合規性的問題。若建設單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十二條的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進行開工建設;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均屬於違規行為,故主管單位應依據前述規定對其進行相應處罰。結合蔚來汽車的相關問題,其被處罰,均是因為其建設和交付不符合前述規定。
風波不斷!6月兩名測試人員罹難,聲明被指過於冷血
近年來,蔚來汽車可謂“風波”不斷。作為新能源汽車的知名企業,蔚來汽車發生的安全問題,也備受消費者關注。
今年6月23日,蔚來測試車輛從上海創新港停車樓三層墜落,造成車內2人死亡。
當晚,蔚來汽車在官方微博回應稱:“……事故發生後,公司第一時間協同公安部門啓動了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程序。根據對現場情況的分析可以初步確認,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與車輛本身沒有關係。”這條回應一經發布,立即引起巨大爭議。
眾多網友紛紛指責蔚來汽車回應汽車墜樓的聲明過於冷血。半小時後,蔚來汽車在微博上刪除原聲明並重新發布,在措辭上有所修改。但公眾對此並不買賬,#蔚來回應汽車墜樓被指冷血#話題也衝上熱搜。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
今年七月,北京蔚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被朝陽區消防救援支隊罰款3萬元。
處罰事由顯示,7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鼎成路姜莊湖公交場院內蔚來換電站發生火災。經調查,火災原因系集線器內積水短路所致。該單位作為起火場所的使用單位,未進行經常性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集線器內積水,造成集線器短路,導致火災發生。
圖片來源:企查查
虛假宣傳!去年曾被市監部門罰款20萬
與此同時,蔚來汽車的“虛假宣傳”也同樣備受爭議。
6月24日,河南青年時報記者從“黑貓投訴”消費者服務平台獲悉,截止6月24日,“蔚來汽車”在該平台的投訴量為124單。
其中,最新的一單投訴為2022年6月21日,投訴內容為蔚來品牌充樁質量太差。記者查閲投訴記錄顯示,2022年01月14日,有市民曾投訴蔚來自動駕駛虛假宣傳。
圖片來源:黑貓投訴
然而此事剛過半個月,蔚來又因另一起“虛假宣傳”站在了輿論中心。北京蔚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海淀第一分公司被罰20萬元。該公司原銷售人員劉某為了增加銷售業績,與有購車意向人電話溝通時,稱其與第三方合作,購車時簽訂個人租賃協議,3年4.3萬元,5年6.3萬元,可聯繫提供使用車牌指標,並提供了租賃協議模板,還提供個人朋友渠道找指標,3年4萬元,5年5.8萬元。該銷售人員錯誤地宣傳北京小客車牌照管理政策,誤導消費者可通過租賃小客車指標的方式進行購車。
圖片來源: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公告信息顯示,本次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該條款顯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文|鄭淳心
聲明|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已註明出處,視頻號來源於信號財經,如有版權爭議,請聯繫我們刪除。
監製|餘瀛波
編輯|李兆娣
來源:法治網微信公眾號
【來源:西安檢察】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