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新車遇到了維修車輛怎麼辦?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發佈典型案例,為廣大消費者進行以案釋法。
購買新車發現有兩次維修記錄
童女士與東莞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代購合同》,委託東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豪華汽車,車輛全包價145萬元。
2018年6月2日,東莞某汽車銷售公司向童女士交付了案涉車輛,並向其出具了一張由寧夏某汽車銷售公司出具的價税金額為123萬餘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該發票上記載的購買方是童女士,銷貨單位為寧夏某汽車銷售公司。
交付車輛後,童女士意外在位於東莞市4S店的電腦檔案中發現,案涉車輛在交付前存在兩次修理記錄:2018年3月23日至3月26日,修理內容為:新車檢測PDI;2018年4月10日至4月12日,修理內容為:後部事故,左側後側斷面,後槓鈑金修復烤漆。
童女士認為寧夏某汽車銷售公司及東莞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共同退還已支付的購車款148萬元,賠償貸款手續費等費用共計97370元,並按購車款的3倍賠償損失444萬元。
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寧夏某汽車銷售公司認為,4S店登記的案涉車輛兩次維修均是PDI,上述維修屬運輸瑕疵處理,維修價格7000多元,未超過車價的5%,無需告知買方。被告東莞某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其不知道也無法知道案涉車輛之前存在維修情況,因此未向原告告知上述維修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法確認案涉車輛在交付給原告前存在因事故導致的維修,該維修情況不屬於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車服務指引(試行)》規定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簡稱PDI)的範圍,兩被告將存在維修情況的車輛賣給原告,且未向原告告知維修事實,由此構成對原告的欺詐。
最終,東莞第一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退還購車款148萬元,賠償貸款手續費等費用97370元,並向原告支付三倍購車款的賠償444萬元;原告向兩被告退還案涉車輛。兩被告不服上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消費者在選購汽車的過程中應擦亮眼睛
主審法官認為,車輛作為現代人的生活必需品已進入千家萬户,作為消費金額較大的日常用品,消費者在選購汽車的過程中應擦亮眼睛,對交車前的車輛質量及安全問題嚴格把關,避免買到存在質量瑕疵的汽車,對自身權益造成損害。
根據我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車服務指引(試行)》的規定,除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簡稱PDI)範圍內的維修,其他的車輛維修均不屬合理存在。少數車輛交付給消費者前在運輸過程中存在細微損壞,汽車銷售商家向消費者隱瞞車輛維修的事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汽車銷售公司主張三倍賠償。
文字:尹金鐘 通訊員 胡敏怡 劉偉樂
編輯:符德明
來源:東莞時間網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