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遇到了维修车辆怎么办?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为广大消费者进行以案释法。
购买新车发现有两次维修记录
童女士与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委托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豪华汽车,车辆全包价145万元。
2018年6月2日,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童女士交付了案涉车辆,并向其出具了一张由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价税金额为123万余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上记载的购买方是童女士,销货单位为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
交付车辆后,童女士意外在位于东莞市4S店的电脑档案中发现,案涉车辆在交付前存在两次修理记录:2018年3月23日至3月26日,修理内容为:新车检测PDI;2018年4月10日至4月12日,修理内容为:后部事故,左侧后侧断面,后杠钣金修复烤漆。
童女士认为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及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48万元,赔偿贷款手续费等费用共计97370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损失444万元。
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宁夏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4S店登记的案涉车辆两次维修均是PDI,上述维修属运输瑕疵处理,维修价格7000多元,未超过车价的5%,无需告知买方。被告东莞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案涉车辆之前存在维修情况,因此未向原告告知上述维修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确认案涉车辆在交付给原告前存在因事故导致的维修,该维修情况不属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车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简称PDI)的范围,两被告将存在维修情况的车辆卖给原告,且未向原告告知维修事实,由此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退还购车款148万元,赔偿贷款手续费等费用97370元,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购车款的赔偿444万元;原告向两被告退还案涉车辆。两被告不服上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
主审法官认为,车辆作为现代人的生活必需品已进入千家万户,作为消费金额较大的日常用品,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过程中应擦亮眼睛,对交车前的车辆质量及安全问题严格把关,避免买到存在质量瑕疵的汽车,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车服务指引(试行)》的规定,除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简称PDI)范围内的维修,其他的车辆维修均不属合理存在。少数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前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细微损坏,汽车销售商家向消费者隐瞒车辆维修的事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汽车销售公司主张三倍赔偿。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 胡敏怡 刘伟乐
编辑:符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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