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一局長落馬後被撤銷“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受到網友關注。
他叫郭志敏,2009年11月任河北省秦皇島市衞生局副局長期間,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第五屆河北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2019年8月因犯受賄罪被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分別於2019年1月和2020年1月被秦皇島市紀委監委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河北省委、省政府決定,撤銷郭志敏“第五屆河北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收回並註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公務員獎勵制度是調動公務員工作積極性、提升工作效能的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專章規定了公務員的獎勵,體現了國家對公務員獎勵制度的重視。
“人民滿意的公務員”表彰一般每3年或5年一次,是針對公務員羣體的一種定期獎勵形式。公務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主要指對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和急難險重任務、處理突發事件或者在特定環境中做出特殊貢獻者及時進行的獎勵。定期獎勵,是指按相對固定的週期進行的獎勵。比如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給予的嘉獎、記三等功等獎勵,“人民滿意的公務員”表彰等。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對錶現突出的,給予嘉獎;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由審批機關頒佈獎勵決定,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獎牌。
公務員獲得獎勵後,因出現法定事由,有關機關可依法撤銷其獎勵。公務員法原本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捏造事實、篡改或者編造事蹟騙取獎勵的行為,對其予以撤銷,顯然名正言順。二是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申報獎勵時隱瞞受獎勵公務員已經查證屬實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如失職、濫用職權、翫忽職守、貪污腐敗等行為,這顯然屬於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規定程序,則勢必帶來違反公平、公開等結果。三是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據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蕭鳴政介紹,201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時,在關於公務員獎勵撤銷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榮譽的”情形,體現了對公務員的從嚴管理。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也規定:“獲得榮譽稱號後,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撤銷獎勵。
郭志敏因犯受賄罪被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最終被撤銷“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顯然正是屬於這一情形。
“按照公務員法第五十二條,遵紀守法是公務員受到獎勵的基礎性條件要求。一旦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就相當於在幹部羣眾當中樹立了一個標杆,如果這個標杆沾上了污點,影響了稱號榮譽,他就不能再作為榜樣了。”蕭鳴政説。
據介紹,撤銷獎勵的決定一經作出,就意味着對公務員獎勵的決定不再發生效力。獎勵機關應當收回給予公務員的獎勵證明文件及其他標誌性物件。對於給予公務員的物質獎勵,也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追繳,公務員因獎勵享受的有關待遇也應當撤銷。
“忠誠、乾淨、擔當是一個無盡的過程,是一輩子的事,不是一陣子。必須踩着不變的步伐,始終保持謙抑的品格,時時處處不忘自警自省。在這個問題上,一個跟頭都栽不得。”蕭鳴政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