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生逆行騎車出事故,汽車車主自認全責不追究,3年後女孩被起訴
三年前,在萊西市威海路上發生一起事故,王女士15歲的女兒逆行騎電動車時與一輛汽車相撞,孩子並無大礙,但汽車在躲避孩子的時候撞到了路邊的電線杆,造成反光鏡、保險槓、右前輪破損。車主是趙女士,她報警後,發現孩子歲數小,便不想追究,當時還跟王女士説:“姐!人沒事就可以了,我們有保險,算我們全責就可以了。”當時趙女士也是跟處理事故的交警這麼説的。當時交警表示,既然雙方達成了一致,在事故認定書上籤個字就可以走了。
車主主動攬責,王女士很是感激,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過去了,誰料三年後,王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張傳票,保險公司要追償車損叁萬伍仟元。為此王女士給保險公司打去了電話,電話中工作人員表示事故認定書上是王女士女兒的全責。王女士提出質疑“為什麼當時修車不徵求一下她的意見”。此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説:“不是我們主動理賠的,是法院判的。”
法院的傳票
王女士問對方:“為什麼事情過去了3年才通知我?”工作人員回覆:“你和我説沒用,十七號不是開庭嗎?你去吧!”
經記者事後瞭解,當時發生事故後,雙方私下協商好後又都走得匆忙,誰都沒有領取責任認定書。等到車主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發現王女士的女兒逆行需承擔全責,所以拒絕理賠。車主沒有辦法拿到修車的錢,便把保險公司起訴了,結果保險公司輸了官司賠了錢,轉頭又將王女士的女兒及其監護人告上了法庭。
車主趙女士是煙台人,她承認在交警隊確實説過不追究王女士女兒的責任,要算她全責,走自己的保險,可保險公司只認事故責任認定書。趙女士在電話中説:“當初雙方簽字的時候事故責任就已經很明確了,之所以起訴保險公司,是因為小孩子的錢拿不到,肯定要起訴保險公司。”
如今王女士未滿18歲的女兒成了被告,這種遭遇讓王女士很不理解,也無法接受。那麼律師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律師表示,保險公司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向車主賠償之後再來向王女士的女兒進行索賠,是行使了代位求償權,這是合法的權利,被法律認可。車主的做法還有待商榷,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是可以私下處理的。遇上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較大的事故應當報警處理,報警處理之後不應當私下和解,應以警方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為準。
延伸閲讀:
出車禍後怎樣處理?
發生車禍以後,難免會有財產或者人員傷亡,雙方當事人不要驚慌,是需要心平氣和來處理交通事故,這時候需要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究竟出車禍後怎樣處理?
一、立即停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停車。停車以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置危險警告標誌。
二、及時報案
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不允許隱匿不報。在報警的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援。如果現場發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交通事故報警”、“急求中心”、“火災報警”的全國統一呼叫電話號碼分別為“122”、“120”、“119”。當事人需得到對方明確答覆方能掛機,並立即回到現場通報聯繫情況、等候救援及接受調查處理等。
三、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包括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隨意挪動位置。當事人在交通警察到來之前可以用繩索等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等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或自然條件的破壞。為搶救傷者,必須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等,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
四、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事人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後,能採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包括採取止血、包紮、固定、搬運和心肺復甦等。並設法送就近的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現場散落的物品及被害者的錢財應妥善保管,注意防盜訪搶。在有可能發生大火、爆炸的險情時,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
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事故當事人還應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警的隱患。事故現場禁止吸煙,以防引燃泄漏的燃油。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危險性液體、氣體發生泄漏,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及裝載量、泄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採取防範措施。
六、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在交通警察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交通警察做好善後處理工作,並聽候公安交警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