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聯手整治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 專家建議 推動責任單位建立終身追責制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萬靜
近期,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商務部、交通運輸部、工信部、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建立健全招標投標領域優化營商環境長效機制的通知》,就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共同作出相關工作安排。
《通知》明確,各地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在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方面,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模式,緊盯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代理等關鍵環節和載體,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嚴格規範地方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制定活動,加大地方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清理整合力度。
規範招投標規則制定
自2019年以來,發改委等部門在全國開展了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
據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士介紹,通過專項整治,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一大批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然而,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仍存在薄弱環節。“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各地招標投標法規政策文件總量偏多,規則龐雜不一,加重市場主體的合規成本;地方保護、所有制歧視、擅自設立審核備案證明事項和辦理環節、違規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等問題仍時有發生,在一些市縣還比較突出;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重事前審批核準備案、輕事中事後監管,監管主動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業領域監管職責不清,對違法違規行為震懾不夠。”
為此,《通知》將首要重點工作放在了嚴格規範地方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制定上,從源頭上來規範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治理髮展。
《通知》提出,地方制定有關招標投標制度規則,要嚴格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認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一般不少於30日。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新出台製度規則前,要認真評估必要性,現有文件可以解決或者修改後可以解決有關問題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對此前發佈的文件要全面梳理,對同一事項有多個規定的,根據情況作出合併、銜接、替代、廢止等處理。
地方制定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制度規則,要建立徵求本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意見機制,確保符合上位法規定,維護制度規則統一。
督促建立責任清單
近期全國各地陸續披露了招投標領域在2020年期間產生的各類案件及其處理結果。在遼寧省大連市通報的招投標領域違紀違法問題典型案例中,大連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劉某某違規同意項目設計、施工為同一家公司,而中標公司採取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等方式施工,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劉某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説,從近年查處的工程建設領域問題來看,招投標中公告發布、標書編制、評標、簽約等關鍵環節仍存在漏洞,規避公開招標、化整為零、圍標串標、違規公示等現象較為普遍,招投標領域的廉政風險防控任務重。
“招投標領域腐敗問題層出不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不清、監管不力,一方面是招標人履行主體責任不力,面對問題視而不見,甚至參與其中;另一方面是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缺位,監督檢查走過場。”楊偉東説。
楊偉東建議,要督促責任單位建立責任清單,分別從招投標文件編制、合同履約管理、標後監督檢查、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等薄弱環節對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同時推動責任單位建立了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備案制度、責任追究終身制,將每個項目的監督檢查責任落實到人,倒逼責任部門履職盡責。
《通知》提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要求合理確定抽查對象、比例、頻次,向社會公佈後執行;對問題易發多發環節以及發生過違法違規行為的主體,可採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確實不具備“雙隨機”條件的,可按照“雙隨機”理念,暫採用“單隨機”工作方式。抽查檢查結果通過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同步歸集至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常態化徵集意見建議
記者注意到,《通知》還專門提出,要建立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常態化徵集機制。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工程領域招投標活動中投訴案件的發生概率不斷增加,這對於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有着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建設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通知》詳細地説明了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和意見建議徵集機制的具體做法,從國家層面上來講,將加快開通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問題線索徵集平台,圍繞市場隱性壁壘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進行常態化的線索徵集,作為異議、投訴之外的社會監督渠道,為各地區、各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指引。
同時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轉辦、督辦機制,確保有效線索得到及時核查,違規文件得到及時修改廢止,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糾正。線索徵集平台針對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問題,不定期發佈和更新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負面行為清單”,明確監管重點,警示違法行為。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央政策,《通知》還專門規定,要加大地方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清理整合力度,特別要求以問題最為突出的市縣一級為重點,加大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數調整政府內部行為的文件外,要按照應減盡減、能統則統的原則,對各地市保留的招標投標制度規則類文件實行總量控制和增減掛鈎,避免邊清邊增;各區縣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類文件。
同時,各省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工作牽頭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對省、市兩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彙總,2021年11月底前,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和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網站專欄公佈目錄及全文(或網址鏈接),並動態更新,方便市場主體查閲;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